為加強企業安全管理,一旦事故發生后,能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和上報,吸取教訓,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無論是人身傷亡事故或非人身傷亡事故。)負傷者或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匯報礦調度或礦領導。
2、調度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匯報安監站、總工和礦長。
3、礦長接到事故報告后,對于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以及重大非人身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匯報局調度和局領導。
4、對于輕傷事故,安監站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匯報安監局。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或重大非人身傷亡事故后,礦長必須立即組織人員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每月底(或次月初),安監站必須將當月發生的事故進行統計上報安監局。
7、對于不負責任不按規定上報而造成事故的擴大,礦將給予處以200元罰款。
二、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
1、對于輕傷,重傷事故和非人身傷亡事故,由礦長或安監站組織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人員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對于死亡、重大死亡和重大非人身傷亡事故,安監站要會同上級調查組進行調查。
3、礦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部門、區隊了解有關情況和資料,任何部門、區隊或個人不得拒絕,不得阻礙、干涉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4、事故調查結束后,由安監站召集礦領導、調查組人員、當事人及其部門負責人召開事故分析會。
5、事故分析會議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進行嚴肅處理,分析事故原因,落實事故責任,提出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吸取教訓,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