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 煤礦安全規程》第140條“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停風區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之規定。
2. 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129條之規定,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 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必須制訂安全排放瓦斯措施,由救護隊負責排放。
3、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采區回風系統內必須停電撤人,其它地點的停電撤人范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的供電。
4、無論是臨時停風還是長時期停風,在恢復通風前都必須由瓦斯檢查員、通風專業技術人員或者由礦山救護隊員檢查停風區內的瓦斯和氧氣濃度。
5、恢復已封閉的巷道,必須編制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后由救護隊負責拆閉排放。
6、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必須由通防監區編制,經通防科、安全科和礦長、總工程師審批后由救護隊排放。
7、排放前,所有參加排放的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掌握排放措施并簽字。
8、排放后,通風監區技術員要做好記錄。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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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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