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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礦項目部安全獎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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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范干部職工從業行為,加大對“三違”人員的處罰力度,結合《鐵礦項目部“三違”行為與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范圍及處罰標準》和《關于開展今冬明春反“三違”專項治理活動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制定項目部安全獎罰制度。

  一安全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對遵章守紀,制止和抵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在安全生產和搶救事故中作出顯著成績的職工,視其貢獻大小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表彰并給200—500元的獎勵。

  1、抵制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從而避免多人重大傷亡事故或減輕事故危害者。

  2、發現重大隱患立即采取措施,從而避免多人重大傷亡事故或使礦山設備、材料免遭損失,其直接經濟價值達萬元以上者。

  3、事故發生后,臨危不懼,認真負責,從危難中直接搶救出遇難者,使其避免了死亡的有功人員。

  4、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進行安全技術革新,建議被采納或革新項目經處有關部門鑒定,確實對安全生產作出貢獻者。

  (二)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工人(不包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視貢獻大小,每次給予100—200元的獎勵。

  1、抵制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從而避免了事故的,或檢舉“三違”人員者。

  2、檢舉盜竊、破壞、損壞安全設施或設備者。

  3、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向上級報告或采取措施,從而避免可能發生的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者。

  (三)具備獲獎條件的人員,一般由各項目部進行表彰和嘉獎,報處安監處備案。對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的有功人員,由各項目部上報處審定,由處表彰和獎勵。

  (四)各隊每月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獎罰,按照項目部與隊簽訂的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規定執行。

  二、安全處罰:原則上依據上級安全處罰辦法標準執行,對違反項目部各項管理制度的按照項目部管理制度處罰。

  (一)對“三違”人員上報安監處,依照《鐵礦項目部“三違”行為與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范圍及處罰標準》,職工扣除安全技能帳戶,管理人員扣除安全風險抵押金,不足部分從工資中扣除。

  (二)個人在一個月內連續出現兩次直接違章或事故直接責任人,按照公司及處管理辦法上報黨委工作部給予行政處分,甚至撤職。

  (三)對“三違”人員處理,按照停班學習、談話幫教、現身說法、曝光亮相、行政處罰、業務考核、張榜公示、建檔立卡的程序進行。

  (四)凡因違章被罰或事故責任受處理的人員,年內不得入黨、參加評先、轉正、提拔。

  附:《鐵礦項目部“三違”行為與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范圍及處罰標準》

  一、“三違”的識別

  “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一)違章指揮的識別

  1、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標準、制度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指揮行為。

  2、違章指揮的原因:不從實際出發,盲目追求完成生產任務;沒有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人員、方法等條件不具備;安全意識淡薄,不懂安全技術和規程,不尊重專家與職工的建議,強令或指揮他人冒險作業。

  3、常見的違章指揮行為:不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有關本職工作規定履行職責;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強令職工冒險違章作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不執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不履行審批手續,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預防違章指揮的注意事項:擺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時,職工可以拒絕接受生產任務;加強自身安全素質的培養,提高安全意識,掌握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能夠正確處理生產作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對違章指揮及時提出批評并予以糾正。

  (二)違章作業的識別

  1、違章作業行為:是指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

  2、出現違章作業行為的原因:安全技術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確的操作方法;明知是違章行為,但冒險作業;明知正確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煩,圖省事而采取違章操作行為;僥幸心里嚴重,明知這種違章可能導致事故發生,仍采取試試看的違章行為。

  3、常見的違章作業行為:不按規定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作不負責任;發現設備或安全防護裝置缺損,不向領導反映,繼續操作;不執行規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對違章指揮盲目服從,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規程、工藝要求操作設備;忽視安全,忽視警告,冒險進入危險區域等。

  (三)違反勞動紀律的識別

  1、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維護集體利益并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而制定的要求每個職工遵守的規章制度的行為。勞動紀律包括:組織紀律、工作紀律、技術紀律以及規章制度等。

  2、常見違反勞動紀律的表現:遲到、早退、脫崗、串崗、睡崗;工作時間干私活、辦私事;工作中不服從分配,消極怠工;不聽從指揮,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等。

  二、“三違”行為與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范圍及處罰標準

  第一章? 施工生產人員共性(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一條 按規定應持證而未持證(未經培訓的、脫審的、丟失未及時補辦的)上崗的,對當事人、負責培訓的責任人、安排上崗的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二條 入井人員不檢身或檢身不認真的、不服從檢身的、不清點出入井人數的、清點不準確的、不填寫出入井人員記錄的,對把鉤工、當事人、井口運輸班長分別罰款100元、150元、100元。

  第三條 酒后上崗的、沒有發現及制止其上崗的,對當事人、井口把鉤工、班長、主持班前會的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150元、100元、100元。

  第四條 攜帶煙草(火種) 下井的、在井下(井口棚內)吸煙的、在禁火區域內吸煙或使用明火的,對當事人、井口把鉤工、班長、分別罰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條 不按規定攜帶礦燈(自救器) 入井的、不戴安全帽進入井口棚(施工現場)的、穿化纖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系帽帶的,對當事人、井口把鉤工、班長分別罰款100元、200元、100元。

  第六條 未按規定佩帶保險帶作業的,對當事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150元、100元、100元。

  第七條 在井下拆卸礦燈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八條 破壞或偷盜安全生產設施(材料、設備)的,對當事人罰款300元。

  第九條 擅自離崗(串崗、崗上睡覺)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200元、100元。

  第十條 在崗位上干私活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150元、100元。

  第十一條 無安全技術措施安排生產的、不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的,對項目經理、副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500元。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自然條件和工作條件發生變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時修改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技術員分別罰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十三條 安排未經過學習安全技術措施的職工參加施工的,對責任人、當事人分別罰款500元、100元。

  第十四條? 對抵制或舉報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

  第十五條 在治理“三違”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發現“三違”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護“三違”人員的、不向安監部門匯報的,對責任人、當事人分別罰款500元、100元。

  第十六條 安全設施不齊全強令職工施工作業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十七條 吊桶(吊籠、罐籠、箕斗、礦車、物件、空鉤)在運行期間,人員在運行范圍工作或穿過(跨越軌道)的,對當事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300元、200元、200元。

  第十八條 現場存在重大隱患未進行處理強令工人作業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十九條? 發生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傷亡事故瞞報或蓄意破壞事故現場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十條 發生人身事故和非傷亡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險救災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十一條 上級部門強令停工未經允許擅自開工的,對項目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十二條 進入井口棚(施工現場)內穿拖鞋的、衣冠不整的,對當事人、井口把鉤工分別罰款20元。

  第二十三條 下井(施工作業)人員未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的,對當事人、把鉤工分別罰款20元。

  第二十四條  提升容器(吊桶、吊籠、罐籠、人行車)超定員的,對當事人、把鉤工分別罰款50元。

  第二十五條 施工地點未按規定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的,對安全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十六條 無故不參加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學習的、不認真簽字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十七條 要害場所(要害工種、固定崗位)不按規定執行交接班制度的,對當事人罰款80元。

  第二十八條 要害場所攜帶手機上崗的、崗上看書籍(報刊)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十九條? 不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80元。

  第三十條 不按時參加班前會的、班前會“六必講”執行不認真的,對當事人、班長、隊長分別罰款20元、50元、80元。

  第三十一條? 氧氣(乙炔)瓶使用時無壓力表或失效的、放置間距小于5米的、吊盤同層排放的、距離明火小于10米的、無防回火閥或失效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三十二條 電氣焊(割)等操作人員不按規定配戴防護用品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50元。

  第三十三條? 存放氣瓶和危險品倉庫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80元。

  第三十四條? 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不按規定設置的、失效后不及時更換的,對責任人、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元、50元。

  第三十五條? 電器設備沒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三十六條 鏟車行駛時鏟斗內乘人的,對當事人、司機分別罰款50元。

  第三十七條 場內機動車輛遇障礙物或轉彎不鳴笛的、不減速的,對司機罰款40元。

  第二章 管理人員的(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三十八條 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或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不健全的、未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的,對項目經理、隊長、班長、當事人分別罰款500元、300元、200元、100元。

  第三十九條 不按規定召開安全辦公會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條 不按規定組織安全檢查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一條 在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中查出的隱患不按期整改的、雖因整改困難但又未采取措施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500元。

  第四十二條 不按規定對新工人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的、未簽訂師徒協議的,對責任人、當事人分別罰款200元、100元。

  第四十三條 工程項目沒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或不按規定審批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技術員分別罰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四十四條 不按照《職能部門業務保安責任制》管理安全工作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四十五條 未制定年度(月度)培訓計劃的、未按照培訓計劃落實的,對技術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四十六條 未制定或按期修訂應急預案(災害預防計劃)的、未堅持開展隱患排查的、對事故未按規定進行分析處理的、未按時上報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技術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四十七條 未按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的、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無法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對責任人、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四十八條 未按規定進行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的,對責任人、隊長、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四十九條 上級安全文件沒有及時貫徹學習的、沒按照文件精神落實的,對項目經理、責任人、隊長分別罰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條 施工現場應值班帶班而不值班帶班的、記錄弄虛作假的,對項目經理、副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400元。

  第五十一條 安全辦公會議記錄不具體不規范的,對項目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五十二條 接到會議通知無故不參加安全辦公會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五十三條 不按規定組織安全活動或活動不認真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隊長、當事人分別罰款80元、80元、50元、50元。

  第三章 礦建施工(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五十四條 吊盤升降時工作人員未系好保險帶的,對當事人、班長、帶班隊長、吊盤信號工分別罰款200元、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五條 乘坐吊桶不系安全帶的,對當事人、把鉤工分別罰款100元。

  第五十六條 在吊盤(固定盤、井架) 上工作不戴保險帶的、工具不栓繩或不用工具袋的,對當事人、帶班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五十七條 在吊盤與工作盤平行作業未編制或未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的,對責任人、當事人分別罰款200元、100元。

  第五十八條 吊盤(固定盤、封口盤)孔洞封閉不嚴的、斜井(巷)超過25度無人員防墜措施的,對責任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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