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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八條 避雷針接地電阻大于10Ω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九條 天輪平臺周圍沒設圍欄的、沒有檢修行走通道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六十條 井筒有淋水吊盤電器設備無防水措施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元。
第八章 ? 安裝工程(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二百六十一條 起吊或搬運大物件現場沒有專人指揮的,對班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二條 起重工具(卡具、索具等)每次使用前不認真檢查的,對當事人、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三條 起吊過程中站在起吊物上的、起吊作業時站在起重臂下、物件下或重物運行范圍內的,對當事人、班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300元、400元、500元。
第二百六十四條 起重機械超負荷起吊的、斜拉斜吊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條 起吊作業時用手直接校正張緊的吊繩吊具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惡劣天氣強行起重作業或登高作業的,對當事人、班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100元、100元、200元。
第二百六十七條 使用滾杠搬運物件直接用手調整滾杠方位的、手在物件下面的,對當事人、班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六十八條 利用三腳架起吊物沒指定專人看護支撐腿的,對當事人、班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六十九條 被牽拉物件牽引水平角度偏大直接用撬杠強行導向調整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條 使用螺桿千斤頂伸出長度超過螺桿全長三分之二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條 斜巷安裝時上部車場各出口處沒設警示標志的,對班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條 坡度大于15度的工作場所平行作業沒制定安全措施的,對技術負責人、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條 立井(斜井巷超過15度)電纜下放沒有留繩的,對班長、機電負責人罰款100元。
第二百七十四條 在罐籠(箕斗)上施工作業未制訂專項措施的、沒按措施執行的,對當事人、班長、技術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300元、3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條 設備安裝后沒按要求逐項檢查的、沒按規定盤車進行試車的,對當事人、班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七十六條 檢修供電系統不按規定掛接地線的,對當事人罰款30元。
第二百七十七條 搬運鐵器等易傷手物件沒戴防護手套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七十八條 高空作業時未用吊繩傳遞物件的、拋擲物件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七十九條 夜間作業照明不足的、吊裝運行范圍無防撞紅燈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九章 ? 土建工程(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二百八十條 在高空作業不系保險帶的、穿鞋不符合規定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八十一條 距地面3米以上作業沒設防護欄或安全網的,對班長、生產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八十二條 現場“四口五臨邊”沒有防護設施的、無明顯警示標志的,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條 起重機械在架空線路下或附近作業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不按措施規定作業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3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條 用機械挖掘作業距埋設纜線1米內的、靠近高壓線路未采取措施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條 挖掘基坑未按規定放坡的、沒按規定進行邊坡支護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3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條 在雨季進行基坑開挖無有效排水和防塌方措施的,對技術員、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4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條 搭設腳手架未及時設置連墻件或臨時連接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八十八條 腳手架上人員過于集中的、實際使用荷載超過規定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八十九條 人員在腳手架上嬉鬧奔跑的、坐欄桿上的、倒退拉車的、匆忙上下架的、不走安全通道上下架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條 立桿基礎支墊不牢的、局部懸空的、下沉的、無掃地桿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一條 立桿間排距(縱距>2米、橫距>1.8米)無可靠性驗算的,對班長、技術員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二條 作業層外圍未按要求設置欄桿(擋腳板、封閉圍護)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未按規定設置剪刀撐或整體性拉結桿件使整個構造不穩定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四條 腳手架搭設不符合規定的、斜道板上無防滑措施的、出現活跳板(探頭板)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五條 懸挑腳手架挑支件(撐拉件、挑支構造)制作或安裝不符合要求的,對當事人、技術員、班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六條 擅自拆動施工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和警示牌)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七條 腳手架拆除時過早拆除連墻件的、已松開連接桿件未及時取下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八條 拆除腳手架部分構架基本桿件和連墻件而未采取彌補措施的、作業過后未及時恢復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400元。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