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司機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3條 嚴格執行《行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
第4條 熟悉行車結構、性能、原理以及維護、保養知識。
第5條 負責各類設備及物資的搬運、擺放工作。
第6條 配合業務部門進行行車年檢工作。
第7條 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條 正確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9條 工作中杜絕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行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和各項管理制度,行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違背《行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行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工作中不熟悉行車結構、性能、原理以及維護、保養知識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行車司機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未佩戴勞動保護用品,行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參加安全技術業務的培訓,行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車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對他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行車司機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行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