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負責爆炸材料的使用、運輸及保管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3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
第4條 必須熟悉爆炸材料的種類、性能、使用、及保管方面的知識,掌握發爆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第5條 負責井下領取爆炸材料并運送電雷管,監護助手送炸藥。
第6條 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對爆炸材料在施工現場保管的規定。
第7條 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
第8條 執行爆破后對爆破地點巡視檢查規定,發現據爆、瞎炮時按《規程》處理。
第9條 正確佩帶勞動防護用品,并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斯監測報警儀。
第10條 工作中必須持證上崗,服從明令,聽從指揮,協調統一,杜絕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的,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不熟悉爆炸材料的種類、性能、使用、及保管方面的知識,未掌握發爆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按規定對井下領取的爆炸材料進行運輸,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事故的,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執行爆炸材料在施工現場保管規定的,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執行“一炮三檢”制度的,爆破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8條 爆破后未對爆破地點巡視檢查規定,未正確處理瞎炮的,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按規定佩帶勞動防護用品,并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斯監測報警儀的,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工作中未持證上崗的,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爆破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2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中,爆破工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的,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