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嚴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的規章制度,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2條 認真學習“三大規程”,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第3條 負責分管爬車機的日常檢查和維護,按規定對設備進行加油、換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匯報,保證檢修質量,嚴禁設備帶病運行。
第4條 爬車機運轉中,應注意礦車的運行情況,如發現礦車落軌、卡車時,應立即停車處理。
第5條 加強責任心,嚴防人身事故和各類機電事故的發生,出現事故,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救護,并及時報告監區和調度室。
第6條 積極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努力學習業務知識,提高業務素質自我保安能力。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爬車機司機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第8條 未認真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嚴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的規章制度的,爬車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9條 爬車機運轉中,沒有注意礦車的運行情況,發生礦車落軌、卡車等現象造成事故的,爬車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及時發現爬車機隱患或未及時匯報爬車機隱患的,爬車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