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 第19條未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 第20條對機電、運輸系統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 第21條煤礦企業在機電、運輸管理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 第22條分管的有關部門工作不協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機電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 第23條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 第24條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中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 第25條未落實煤礦機電、運輸范圍內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組織開展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 第26條未及時編制機電、運輸系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 第27條分管的職能部門、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機電副礦長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
???????? 第28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 第29條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 第30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機電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 第31條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 第32條在分管部門、區隊領導人直接責任的事故中,機電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 第33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