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電副礦長是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機電、運輸系統的工作全面負責。機電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切實保證本單位供用電的安全、可靠、穩定以及運輸系統的可靠。
???????? 一、崗位職責
???????? 第1條積極配合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機電、運輸系統管理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 第2條加強對分管部門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 第3條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并對煤礦機電、運輸系統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 第4條組織制定機電、運輸等系統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 第5條組織編制機電設備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 第6條負責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安全管理。
???????? 第7條定期組織進行機電、運輸系統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獎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 第8條堅持開展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 第9條定期召開機電設備管理工作會議,研究機電設備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存在問題,確保安全生產。
???????? 第10條負責煤礦機電、運輸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每旬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安全隱患。
???????? 第11條負責組織編制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 第12條根據煤礦的總體規劃,進行機電、運輸系統規劃,監督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等,確保其滿足要求。
???????? 第13條參與機電設備、設施的選型、設計。
???????? 第14條保證煤礦使用的機電設備、設施“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防爆合格證”等齊全。
???????? 第15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 第16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 二、責任追究
???????? 第17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 第18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