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貫徹落實國家、行業、地方有關煤礦機電運輸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程、條例、標準等規定,并監督執行。
第二條 參與公司監管各礦井機電運輸的安全管理工作,對機電設備的安全可靠運行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第三條 主導對各煤礦機電運輸系統的專業隱患排查、業務保安及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的督查指導工作。
第四條 參與公司各煤礦改擴建項目中機電運輸安全方面的方案論證和設計審查等工作。
第五條 參與公司對煤礦機電運輸和采掘裝備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考察及推廣應用工作。
第六條 負責煤業公司主要設備的技術選型和技術規范書的審查,負責機電設備操作規程和機電安全管理制度的審核工作。
第七條 負責煤礦機電設備、大型材料、專用工器具、備品配件與五小電器計劃的選型審查和安全使用的指導工作。
第八條 參與公司主要生產設備的更新改造、大修等維簡、安措計劃的審核、上報及專項資金使用的技術業務管理工作。
第九條 參與公司對煤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和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的修訂,按有關規定程序審查相關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條 參與對機電運輸事故的分析、追查和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對煤礦供電、提升、運輸、給排水、壓風、供暖等系統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 負責公司各煤礦機電設備技術檔案的收集整理、安全保管工作;負責公司機電安全培訓業務的聯絡及管理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