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貫徹落實國家、地方、行業有關煤礦機電運輸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等規定,并監督執行。
第二條 負責煤業公司各礦井機電運輸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對機電運輸設備的安全運行進行監督檢查,并負責考核落實。
第三條 負責機電運輸專業的業務保安及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的督查指導工作。
第四條 負責煤業公司各礦主要設備的技術選型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推廣應用工作。
第五條 負責煤業公司各礦機電設備、大型材料、專用工器具、備品配件與五小電器計劃的選型審查。
第六條 負責煤業公司主要生產設備的更新改造、大修等維簡、安措計劃的編制、審核、上報及專項資金使用的技術業務管理工作;負責設備的租賃、調撥、大修和報廢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 負責組織本系統職責范圍內的改擴建項目的設計審查及重大安全技術方案的論證工作,按有關規定審(報)批相關技術方案和技術措施。
第八條 參與審查公司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和災害預防處理計劃。
第九條 參與重特大機電事故分析處理及組織較大機電事故的分析、追查處理工作。
第十條 負責組織公司采掘機械化裝備程度、設備維修費、電耗指標等工作目標的考核。負責節能、環保有關技術改造項目的管理及業務培訓等工作。
第十一條 負責供電、供暖、給排水、防雷技術業務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十二條 負責除采掘工作面順槽及聯巷以外的巷道的運輸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