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規定的制度,堅持在調度工作中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按三大規程檢查和指導生產。
第二條 落實公司領導24小時值班指揮安全生產制度,監督檢查各礦領導值班、礦領導下井帶班情況,進行24小時不間斷協調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條 調度人員要按規定深入現場實際,解決處理安全生產中的有關問題,不斷加強業務學習,準確掌握生產情況。檢查督導和協調各有關部門,及時做好生產、作業的技術準備,后勤、供應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條 及時準確的傳達領導及上級業務部門下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任務,對各礦井反映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及出現的重大問題,如實迅速上報。
第五條 負責督促公司各礦井做好“雨季三防”和“冬季三防”工作。
第六條 負責召開或組織調度會、安全生產電話會、電視電話會等會議;及時了解掌握計劃、生產、安全措施和領導指示的落實情況。
第七條 負責組織參加調度和應急救援系統業務培訓工作和質量標準化工作,負責組織調度和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競賽和技術比武。
第八條 負責本公司煤炭安全生產調度指揮系統信息化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九條 熟悉掌握生產動態,分析安全發展趨勢。
第十條 對于安全生產中的重點項目、薄弱環節(工作面的初采、末采;巷道貫通;水患危害;高溫火點;瓦斯異常等),必須準確掌握,重點調度,向公司領導、相關部門及上級提供準確的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建立完整的原始記錄和統計資料,按時填寫各種統計數據、上報圖表、工作記錄必須準確、齊全并歸檔保管。
第十二條 及時準確的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對領導的指示和決策認真貫徹并及時檢查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組織和協調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并進行工藝過程和生產系統的統籌協調。
第十四條 合理調整勞動組織,調配勞動力和必要的生產設備。
第十五條 管理公司礦井各種應急預案,協調組織應急演練。遇突發事件或發生重大事故時,組織調動所需人力,物力迅速開展工作,并協調組織盡快恢復正常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