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調度員在值班副主任及主任的直接領導下,負責當班生產、安全調度工作。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熟練掌握煤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避災路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必備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提前了解并掌握現場情況(并按值班付主任統一安排),按時參加礦、調度班前會,并有針對性的工作安排,現場并監督落實。
第2條 工作期間全面了解掌握生產程序、環節、動態情況、設備運行狀態、勞動組織、材料供應等。
第3條 保證井下所需車皮供應調配,對積壓料車安排相關單位及時卸車,做好車皮周轉。監督并跟蹤各施工頭面及運輸線路,解決隨時出現的問題。依據現場實際情況(礦統一安排除外),把好煤質關。
第4條 對現場設備、設施出現的故障影響要及時組織協調解決,并向機臺及值班副主任反饋信息做好記錄。
第5條 現場出現重大問題或事故,必須及時趕到現場,依據應急救援預案和措施,組織協調搶救工作,同時立即向礦值班、值班副主任、機臺員匯報。
第6條 每班匯報井上值班副主任不少于2次(接班后采掘頭面現場狀況,下一班前會前采掘頭面現場狀況和本班末預計工作狀況,),及時與調度機臺匯報現場情況和所處位置,保證井下安全生產信息快捷暢通。
第7條 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凡因個人違章被抓嚴重“三違”交礦處理。
第8條 每月對輔助單位至少各抽查兩次,查工作情況是否飽和,并向井上值班副主任如實匯報。
第9條 利用業余時間學習各類措施,提高業務知識。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由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井下調度員警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當班期間違章安排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2)當班時對工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3)當班期間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匯報的。
第11條 礦井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井下調度員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當班時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匯報煤礦事故的;(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當班期間對現場反饋的信息,不及時進行協調解決,對解決不了的問題又不及時匯報而影響安全生產的負直接及主要責任。
第13條 當班期間對井下所需或急需的材料、設備、設施未及時跟蹤安排或推委扯皮,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于行政處分、經濟罰款,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