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業人員必須經過車間、工段、班組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才能進行作業。
2、作業人員上崗前應充分了解作業內容,檢查現場作業中有無造成觸電、著火、爆炸、墜落、中暑等不安全因素,有無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確認后方可上崗作業。
3、使用的工具在任何地方都應放在不會滑落的安全位置。
4、在切割或拆除管道、鋼結構架等重物時,作業人員應站在人與物不會墜落的一側,會墜落或切割后彈動的一側應用繩子或鏈式起重機牽引、緩慢落地。
5、拆除建筑物,應自上而下,分層拆除。
6、放置重心不穩的物品應墊平放穩后才能脫手。
7、工作環境與現場應保持整潔,路面、樓梯、走廊平整,油污、積水、積雪、積冰時清除。
8、由低往高堆放物品,應成梯形底腳卡牢,下大上小,平面物品,壓縫堆放,取出物品時,應自上而下,禁止從中間抽取。
9、用人力垂直或傾斜地拉動物體應有防止突然墜落、斷落、脫落的措施。
10、工作環境應有充足的采光,欄桿完整,井蓋齊全,易燃易爆及危險區域要有明顯的安全標志或信號,以及足足夠的滅火器材,并不能擅自挪用。
11、明電線(滑觸線)高度不宜小于3.5米的明電線,如低于3.5米的明線應有安全網罩。無法執行這一措施時必須要有嚴格的安全制度及明顯的安全標志或信號指示燈。
12、當無法執行停電清掃機電設備的規定時,車間必須擬定有效的安全措施,例如發辮盤入帽內;扣緊袖扣;僅限于擦抹非轉動部分;不準用棉絮和不完整的布擦抹設備等。
13、超過2米高處作業必須佩掛安全帶。上崗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14、禁止在設備運轉區域、配電盤附近及其它危險區域取曖、休息。
15、運行設備都必須執行工作牌與停送電制度,跨車間的檢修,也同樣要執行這個制度,檢修單位在檢修時,必須向被檢修單位索取工作牌并掛上停電牌。作業后與被檢修單位共同檢查合格,歸還工作牌,取下停電牌。
16、車輛和運行設備,在啟動前必須對周圍的人和物作檢查,確認安全后起動,在不工作或停電時應回到零位,切斷電源。
17、在易燃易爆區,嚴禁吸煙,嚴禁私自帶火種進入該區,需要動火作業或進入機動車輛時須辦理動火證或機動車輛出入證。
18、嚴禁跨越皮帶、托輥、機電設備,以及隔機傳遞工具,上、下工具傳遞,不許擲、拋。
19、嚴禁在起重物下和鐵路線上行走與逗留。
20、不準帶小孩或閑雜人員進入廠區,不準非本崗位人員觸動本崗位的機電開關、儀表、閥門等設施。
21、班中不準打盹睡覺及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未經領導批準不能離崗、串崗,班前班中不許喝酒,發現酒后作業,應立即停止工作,作業中或作業內不準開玩笑。
22、在有欄桿的現場或崗位上作業,應先檢查欄桿是否牢固,不準坐或靠在欄桿上,對殘缺或不牢固的欄桿,應及時整改,整改前加臨時設施。
23、任何機電設備、工作崗位、現場不能掛晾衣服或堆放破布、干草、木材等易燃物品,地溝的污油應及時清除。
24、帶壓清掃堵塞的管道、出口、法蘭間禁止站人,用蒸汽清掃管道、容器、槽罐等,必須有蒸汽出口。
25、高置崗位,發現門、窗玻璃等有墜落的可能,立即處理。嚴禁從高空往下扔東西,必要時,必須設專人監護,劃出警界線,并通知相關單位。
26、嚴禁用苯、輕油、汽油、吡定等油類,擦抹設備、車輛、人體。
27、不準穿化纖衣服與釘鞋進入易燃易爆崗位。也不準穿化纖衣服進入高溫明火作業崗位。
28、禁止用鐵件敲打或撞擊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物品槽罐及其管線。
29、挖土作業深度超過1M應留有適當坡度,作業前應掌握作業區地下電纜,管道等布置情況,作業若發現有不明電纜、管道等應立即停止。
30、在清掃有毒氣、液的設備時,須設監護人,救護人,救護工具及聯絡信號。直接接觸酸堿時須戴膠質手套與護鏡、水鞋。
31、刨鎬時不準對面站人,不準突然性進退,打大錘時,禁止戴手套和對面打錘,并應使用手把無刺、無裂紋,連結牢固的鎬和錘 。
32、檢修中,拆除了安全欄桿、圍墻等安全設施后,必須以臨時措施所代替,檢修后按原設計修復或恢復。
33、嚴禁非電氣工作人員自己處理電氣故障(如自己搭接保險絲等)。
34、撲滅著火,人要站在上風側,藥物要打在根部。火警電話號119。
35、禁止在禁火區域、下水井附近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附近焚燒干草等雜物。
36、檢修人員對運轉設備或車輛檢修生,應由檢修工人、操作工作工人、班或段領導共同認可,由操作工人或司機試車。
37、上下樓梯必須手扶欄桿。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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