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科長是安監科在安全管理活動中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安全副礦長的領導下開展安全檢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監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安全副礦長開展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工作,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
第2條 負責組織制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3條 參與煤礦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的審查,
第4條 參與其他科室編制的有關設計、規程、安全措施審查。
第5條 監督施工單位在安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資金的使用。安措工程完工后,參加竣工驗收。
第6條 根據實際情況經常分析煤礦的安全狀況,向安全副礦長提出具體建議。
第7條 加強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重大危險源治理情況的督察,確保重大隱患按時得到有效整改。
第8條 協助相關部門開展職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訓等工作,切實提高煤礦干部職工的安全意識。
第9條 按時參加煤礦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做好安全例會的會議記錄、存檔管理,提出具體建議。
第10條 按規定組織進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
第11條 及時匯總、總結各安全監察員的檢查情況,提出具體改進意見,不斷提高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工作水平。
第12條 保證煤礦安全系統工程的正常運行,及時分析、處理存在的問題。
第13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查處現場存在的問題,經常檢查特殊工種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煤礦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14條 負責組織對三違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罰和管理。
第15條 參與事故調查分析、處理。
第16條 參與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編制、審查、實施。
第17條 按照煤礦安全獎罰規定對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18條 監督煤礦安全設施、設備、儀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業規程的執行情況。
第19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 責任追究
第2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監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強制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2條煤礦發生事故,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監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3條 未組織制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安監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在安監科長參加的煤礦有關設計審查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安監科長負相應責任。
第25條 對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監督的,安監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未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煤礦的安全狀況,向安監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監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有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安監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未按照規定要求及時組織安全檢查的,安監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未及時匯總、總結各安全監察員的檢查情況,提出具體改進意見,致使安全檢查工作脫節的,安監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煤礦安全管理系統工程部能夠有效地運行,安監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安監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安監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監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相應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