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障員工在電力生產中的人身安全,保證設備安全可靠運行,維護電網穩定,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照江西大唐國際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江西新能源制【2013】5號),結合江西新能源公司的管理體制相關規定而制定,用于規定風電場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關系。
??? 第三條? 實行以場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有系統、分層次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保障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各專業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圍內,圍繞統一的部署,依靠群眾共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 第四條? 通過制定并執行本規定,目的就是要實施安全質量標準化,推動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
??? 第五條? 各專業要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五同時)。
??? 第六條? 積極開展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重大危險源評估等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風險控制機制,改善勞動環境,夯實安全基礎,降低安全風險,提高管理水平。
??? 第七條? 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工作體制和機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開展日常演練,不斷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 第八條? 遵循《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遵守調度紀律,加強與電網經營風電場的安全生產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電網安全工作。
??? 第九條 本規定適用于風電場生產管理、運行、維護、調試、試驗等工作。
??? 第二章? 目? 標
??? 第十條 風電場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
??? (一)杜絕一類障礙;
??? (二)杜絕人身輕傷;
??? (三)二類障礙控制在核定指標之內;
??? (四)杜絕負同等責任的輕微交通不安全事件;
??? (五)杜絕火警;
??? 第十一條 實行安全生產目標四級控制:
??? (一)風電場控制重傷和事故,不發生人身死亡、重大設備和電網事故;
??? (二)生產運行和維護專業控制輕傷和障礙,不發生人身重傷和事故;
??? (三)班組控制未遂和異常,不發生人身輕傷和障礙;
??? (四)個人控制失誤和差錯,不發生人身未遂和異常。
??? 第十二條 運行和維護專業可以根據本專業實際確定自身的安全生產目標,但不能低于本規定的要求。
??? 第三章? 責 任 制
??? 第十三條 場長是其管理范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其管理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負全面責任。
??? 第十四條 場長作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基本職責:
???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各專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 (二)組織制定本風電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 (三)組織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時協調和解決各專業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 (四)及時了解安全生產情況,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定期聽取安全監督的匯報。定期主持安全分析會議,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 (五)保證安全監督機構及其人員配備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監督人員履行職責;
??? (六)組織制定生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在突發事件發生后組織救援、搶險和生產恢復工作;
??? (七)在配備有關負責人時,把安全生產業績作為調整、任免的主要條件之一,并把安全生產業績作為其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 (八)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 (九)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中所明確的職責。
??? 第十五條 各專業主管是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對場長負責。
??? 第十六條 各專業和各崗位應有明確的安全職責,做到責任分擔,并實行下級對上級的安全生產逐級負責制。
??? 第十八條 風電場場長對場內各部門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包括對各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 第十九條 風電場對外承包項目,必須簽定安全協議,在協議中明確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范圍、方式以及雙方承擔的責任,根據協議行使安全管理職責。
??? 第四章? 安全監督
??? 第二十 實行內部安全監督制度,上級對下級進行安全監督。
??? 第二十一條 安全監督人員行使安全監督的職能,業務上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領導,接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管理。
??? 第二十二條 風電場不設安全監督機構,設安全員。
??? 第二十三條 安全人員配置及裝備應滿足安全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安全監督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堅持原則、熟悉本專業技術的人員擔任。
??? 專職安全監督人員必須具備中國大唐集團公司認證或取得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任職資格任職資格。
??? 第二十四條 安全監督人員的職責
??? (一)監督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的貫徹執行;
??? (二)監督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涉及人身安全的防護狀況;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問題和隱患,要及時下達安全監督通知書,限期解決,并向主管領導報告;
??? (三)組織編制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監督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監督所屬計劃的執行;監督勞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的購置、發放和使用;
??? (四)監督安全培訓計劃的落實,組織或配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考試;
??? (五)參加和協助領導組織事故調查,監督“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完成事故統計、分析、上報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見;
??? (六)對安全生產做出貢獻者提出給予表揚、獎勵的建議或意見;對負有事故責任者,提出批評、問責、處罰的建議或意見;
??? (七)參與技改項目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資質審查和竣工驗收以及有關科研成果鑒定等工作。
??? 第二十五條 安全監督人員的職權
??? (一)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調度室檢查了解安全情況;
??? (二)有權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
??? (三)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有權向風電場內任何人員調查了解事故有關情況和提取事故原始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錄音、錄像等;
??? (四)對事故的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或向上級安全監督機構反映;對違反規定、規程,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糾正或越級反映。
??? 第五章? 規程制度
??? 第二十六條 對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須嚴格貫徹執行。
???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程、制度:
??? (一)根據上級頒發的規程、制度、反事故技術措施和設備廠商的說明書,編制風電場各類設備的現場運行、檢修規程及管理制度,經公司安全生產部審核、公司領導批準后執行。
??? (二)根據上級頒發的施工管理規定,編制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規定審批后執行。
??? (三)根據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消防規程、制度,制定本風電場的實施細則,按規定批準后執行。
??? 第二十八條 及時修訂、復查現場規程、制度:
??? (一)當上級頒發新的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設備系統變動、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現場規程時,應及時對現場規程進行補充或對有關條文進行修訂,書面通知有關人員。
??? (二)至少每年應對現場規程進行一次復查、修訂,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不需修訂的,也應出具復查人、批準人簽名的“可以繼續執行”的書面文件,通知有關人員。
??? (三)現場規程每3至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審定,并印發。現場規程的補充或修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 第二十九條 在風電場內工作的所有組織、個人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兩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和設備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票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確保現場作業安全,確保隱患得到及時治理。
??? 第三十條 嚴格執行各項技術監督和監控規程、標準,明確各相關專業的技術監控的標準要求,充分發揮技術監督和監控專責人的技術管理作用,實施有效監控,保證設備和電網安全可靠運行。
???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并有效運作,確保各項規章制度有效執行。
???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計劃與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 第三十二條 每年編制并實施年度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 第三十三條 年度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由風電場組織編制,上報公司安生部審核,經公司領導批準下發后執行。
??? 第三十四條 反事故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和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技術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設備可靠性的技術改進措施以及本風電場事故防范對策進行編制。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納入檢修、技改計劃。
??? 第三十五條 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行業、集團公司頒發的標準,以“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為出發點,從減輕職工壓力、改善勞動條件、防止人身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推動安全設施標準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進行編制。項目安全施工措施應根據施工項目的具體情況,從作業方法、施工機具、工業衛生、作業環境等方面進行編制。
??? 第三十六條 安全性評價、安全檢查、危險點分析、技術監督、重大危險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結果應作為制定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重要依據。
??? 防汛、抗震、防臺風等應急預案所需項目,可作為制定和修訂反事故措施計劃的依據。
??? 第三十七條 安全監督人員負責監督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 第三十八條 生產運行和維修的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情況,并保證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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