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3較大事故:
(1)造成主要聯動機組或生產系統關鍵設備(如回轉窯、礦熱爐、中頻爐等)單機停產16小時以上32小時以內的。
(2)造成生產系統重點設備(如配電設備、起重機械、皮帶系統等)單機停產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內的。
(3)造成單個生產工序停產4小時以上24小時以內的。
(4)造成生產系統一般設備(關鍵及重點以外設備)停產32小時以上72小時以內的。
(5)直接經濟損失達50—100萬元。??? ·
5.5.4一般事故:
(1)造成主要聯動機組或生產系統關鍵設備(如回轉窯、礦熱爐、中頻爐等)單機停產4小時以上16小時以內的。
(2)造成生產系統重點設備(如配電設備、起重機械、皮帶系統等)單機停產8小時以上24小時以內的。
(3)造成單個生產工序停產4小時以內的。
(4)造成生產系統一般設備(關鍵及重點以外設備)停產16小時以上32小時以內的。
(5)直接經濟損失達10—50萬元。
5.5.5故障:
(1)造成主要聯動機組或生產系統關鍵設備(如回轉窯、礦熱爐、中頻爐等)單機停產1小時以上4小時以內的。
(2)造成生產系統重點設備(如配電設備、起重機械、皮帶系統等)單機停產2小時以上8小時以內的。
(3)造成生產系統一般設備(關鍵及重點以外設備)停產4小時以上16小時以內的。?
(4)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具體事故分級標準見附表2、3。
5.6生產運行事故的處理
5.6.1事故發生后,運營管理中心主管部門有關人員要立即到現場組織搶修,異地單位要隨時向本部反饋信息。事故單位領導、主管人員應在20分鐘內到達出事現場,迅速制定搶修方案。如懷疑為破壞性事故,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待公安保衛部門檢查認可后,再進行修復工作。
5.6.2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各相關單位和個人都要服從運營管理中心的統一指揮,不得互相推諉、扯皮。運營管理中心有權調動公司內部各單位的人力、設備及檢修力量,對不聽從調動或由于搶修不力造成事故進一步擴大的,視同事故責任者追究處理。
5.6.3事故處理完,對于產生損傷的設備,設備責任單位在設備投運前必須全面校驗設備運行參數,參數合格后方可再投入生產運行,且須保留相應檢驗記錄。
5.6.4發生涉及到兩個以上單位(或工序)的網絡類事故時,涉及到的單位應主動檢查本單位設備、管網,在沒有得到全部單位確認報告之前,不能組織恢復生產。
5.7生產運行事故分析
5.7.1事故發生后,應認真進行事故調查,事故處理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總結事故教訓,找出發生事故的根源,制定防范措施。
5.7.2特大、重大事故發生后,由運營管理中心主管部門組織事故分析,公司主管領導及事故單位領導、有關人員參加。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涉及面較廣的重、特大事故,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或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參加分析會。
5.7.3較大事故的分析,由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廠長、經理)組織分析,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管理、技術人員和有關人員參加,運營管理中心主管部門人員要參加分析。
5.7.4一般事故由責任單位主管領導組織分析,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管理、技術人員和有關人員參加。對有爭議或涉及到多家單位的較大、一般事故,運營管理中心相關部門組織分析。故障由責任單位區域技術人員組織分析。
5.7.5事故分析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向運營管理中心和事故主管部門上報事故分析報告書(見附表1),各類事故分析報告書的上報時限如下:特大、重大事故:7天內,如果發生其它影響面廣的事故,事故初步分析報告應在2小時內上報;較大、一般事故和故障:24小時內上報。
5.8?生產運行事故的糾正和預防
5.8.1各責任單位要認真落實事故防范措施,當事故糾正或預防措施實施后,要組織對效果進行驗證,并且對成熟的做法、經驗或方案制度化。
5.8.2運營管理中心相關部門要對特大、重大事故的糾正情況進行跟蹤驗證。
5.8.3各單位必須不斷修訂、完善事故預案,每年至少修訂一次,必須確保事故預案的可操作、可執行性。
5.8.4各單位應做好事故、故障記錄,建立事故、故障登記制度。
對設備的“事故、故障分析報告書”要存入設備檔案中。
5.9生產運行事故的經濟責任追究
對事故責任人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罰金額見下表:
?
直接責任人 | ? | 較大事故 | ? | 重大事故 | ? | 特大事故 |
全部直接責任人 | ? | 罰款1000元起 | ? | 罰款4000元/起 | ? | 罰款8000元/起 |
主要直接責任人 | ? | 罰款800元/起 | ? | 罰款3000元/起 | ? | 罰款6000元/起 |
次要直接責任人 | ? | 罰款500元/起 | ? | 罰款1000元/起 | ? | 罰款2000元/起 |
對事故管理責任人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罰金額見下表:
?
管理責任人 | 較大事故 | ? | 重大事故 | ? | 特大事故 |
直接領導責任 | 罰款1000元起 | ? | 罰款8000元/起 | ? | 罰款20000元/起 |
主要領導責任 | 罰款500元/起 | ? | 罰款5000元/起 | ? | 罰款10000元/起 |
5.10生產運行事故行政責任的追究
5.10.1對生產、設備、質量事故,高級管理人員和普通管理(技術)人員實行記錄黑點、一年內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記錄黑點標準方法如下:
?
?
?事故責任人????? | ??? 特大事故????????? | ??? 重大事故??????????? |
全部責任單位 | 主要責任單位 | 次要責任單位 | 全部責任單位 | 主要責任單位 | 次要責任單位 |
領導 | 直接領導責任人 | 4 | 3 | 1 | 2 | 2 | 1 |
主要領導責任人 | 3 | 2 | 1 | 2 | 2 | l |
責任人 | ?全部責任人? | 4 | 3 | 2 | 3 | 2 | 1 |
?主要責任人? | 3 | 2 | l | 2 | 2 | 1 |
?次要責任人? | 2 | 2 | l | l | 1 | ? |
?
5.10.2對發生生產、設備、質量、動力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對高級管理人員和普通管理(技術)人員記錄的黑點按照并罰點數一次記錄、一年內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
5.10.3行政責任的追究
??? (1)中層高級管理人員:一年內5—6個黑點,給予警告處分;一年內7—8個黑點,給予記過處分;一年內9—10個黑點,給予記大過處分/降職處分;一年內11個黑點及以上,給予撤職處分。
??? (2)普通管理人員:一年內5個黑點,給予警告處分;一年內7個黑點,給予記過處分;一年內9個黑點,給予記大過處分;一年內10個黑點及以上,給予留廠察看處分或開除。
5.10.4凡是觸犯刑律的事故責任者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1生產運行事故考核管理
5.11.1事故發生后,事故主管部門按照考核標準對相關的責任人進行考核,并出具憑證,報人力資源部執行。
5.11.2人力資源部根據事故考核情況統一記賬,從處罰之月起由人力資源部在其工資中扣除,不足部分可逐月分期扣除。所有從工資中扣除罰款應保證其最低生活費及保險金、公積金的繳納。
5.11.3對發生事故不按時上報或弄虛作假者,將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加倍考核。對于事故處理積極、搶救得力,各項措施實施較好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減半考核,否則,考核要加倍。
5.11.4對于連續、重復性或因管理失職造成的一般事故及較大以上事故,除對相關人員落實要加倍考核外,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事故單位領導責任。
6、附則
6.1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實施。
6.2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運營管理中心及人力資源部。
7、附錄/附表
7.1 《生產運行事故分析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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