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建立并規范高處作業程序,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2、范圍: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登高作業
3、責任者:任務下達單位、登高作業單位、安環科、綜合辦
4、程序:
1)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2) 高處作業的定義:廠區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A) 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a) 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b) 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c) 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d) 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B) 特殊高處作業。
a) 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b)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c) 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d) 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e)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f)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g) 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h) 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i)凡是框架結構生產裝置(設備),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k) 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天車軌道等上面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l) 在高大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m) 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3)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a)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b) 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c)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后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d) 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e) 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