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事故管理
第三十八條設備事故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類。設備事故的分類標準,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發生設備事故后,要立即上報。重大設備應在12小時內報上一級公司,特大設備事故,應在24小時內報告集團總部。
發生設備事故應查明原因,分清性質和責任,嚴肅處理,并提出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第七章設備節約能源和設備環境保護
第四十條對耗能過高的在用設備,應采用先進技術進行節能改造。集團鼓勵采用先進適用的節能技術,實現各類設備和系統的經濟運行。
第四十一條對無法改造或無改造價值的耗能過高設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淘汰目錄與淘汰期,實行資產報廢。
第四十二條設備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并配有廢棄物綜合利用或污染物處理設施。
第四十三條設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濃度和向自然水域排放污染物的有害物質含量,均應低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凡超過排放標準的設備應停止使用,及時治理或改造。
第四十四條防治污染的設施,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準擅自拆除或閑置。
第四十五條設備產生的噪聲,在單位界域邊緣應低于國家有關標準。超過排放標準的設備應及時治理或改造。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六條集團所屬各單位要積極爭創各類設備管理優秀單位、先進個人,對在設備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給予相應獎勵。
第四十七條集團對因設備管理混亂或短期行為造成的設備嚴重失修,影響生產或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單位,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各單位領導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對設備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應加重處罰。
第四十八條對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程和維修規程或玩忽職守造成的設備責任事故,各單位應根據情節輕重,對事故直接責任人、單位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賠償經濟損失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集團所屬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條本辦法如與國家、省設備管理制度不一致之處,以上級規定為準;如與以前規定不一致,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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