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提高職工安全意識。
4. 督促和推進安全管理的現代化。
第十二條 供應、儲運、銷售部門安全職責。
1. 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建立健全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負責所管轄范圍內職工、臨時工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和安全管理。
2. 負責按計劃保質保量及時供應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所需設備、材料。
3. 負責各類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和按標準發放。
4. 貫徹執行《運輸車輛、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施,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5. 負責所轄范圍內各類貯罐的防雷、防靜電、防火、防爆工作。
6. 對購入設備、配件及有關原材料的質量負責,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集團公司標準要求。
7. 負責對本部門的安全隱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計劃。
第十三條 車輛管理部門安全職責。
1.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交通安全規定,負責機動車輛的年檢和駕駛員的年審、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2. 負責車輛維護保養,確保安全行駛。
3. 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交通安全管理,負責維護廠區交通安全及各類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工作。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門安全職責。
1. 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標準,制訂、修訂在完善本企業各項環境保護制度和措籬,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 負責對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定和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檢查監督執行情況,搞好環境保護,實現文明生產。
3. 制訂“三廢”治理和噪聲防治等措施規則,并檢查執行情況。參加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環保“三同時”監督工作,使環境保護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4. 負責對環境污染的監測工作,并督促有關單位使環保各項指標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第十五條 分析化驗、質量管理部門安全職責。
1. 負責制訂化驗人員采樣、分析項目及使用設備、儀器的安全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2. 設計審查時,組織安全消防、工業衛生等部門參加。
3. 負責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設計工作,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4. 在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時,應有職業安全衛生專篇、消防專篇,并落實勞動衛生預評價提出的要求。
5. 設計時,工藝條件、設備類型、材料等級要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6. 對設計項目的安全性負責。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安全職責。
1. 組織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預評價、設計的審查,保證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做到新建項目不留隱患。按照“三同時”原則,保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2. 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其它有關安全規程、標準,制訂并組織審查建筑安裝施工安全措施,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3. 負責基建與生產的聯系、配合、交接工作。
4. 負責組織外來基建施工隊伍和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雇用。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有安全合同附件,發生事故按合同處理。
5. 負責施工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
第十七條 生活行政部門安全職責。
1. 建立健全本部門的安全職責、規章制度及各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 負責本部門的安全工作,組織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和隱患整改。
3. 負責按規定標準做好保健食品、防暑降溫飲料的供應、發放工作。
4. 負責食堂、所屬倉庫的安全防火管理和飲食衛生,防止食物中毒。
5. 負責本部門所屬鍋爐、民用液化氣瓶(罐)、熱水加熱器、電氣設備及其它設備的安全管理。
6. 負責行政生活設施、建筑的安全衛生管理。
7. 組織本單位事故調查、處理、統計、上報工作。
第十八條 職業衛生部門安全職責。
1. 貫徹執行國家和集團公司關于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的法規、規范和規定,做好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2. 參加對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
3. 組織做好作業現場職業衛生監測并按時上報監測數據。
4. 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好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健全職工健康監護檔案。
5. 對企業職業衛生隱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計劃。
6. 負責對職工進行職防教育、現場自救互救教育和考核。
7. 指導氣防站工作人員的工作。
8. 對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職工的勞動保護、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提出配備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