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全身式安全帶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全身式安全帶檢查清單參見附錄D。安全帶應系在施工作業處的上方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如凈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掛方式。禁止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帶。
第二十七條 安全網是防止墜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時應按GB5725-2009進行安裝和墜落測試,滿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網每次作業使用前,由現場負責人檢查磨損、損壞和老化情況,掉入安全網的材料、構件和工具應及時予以清除。
其他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條 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靈便,禁止穿帶釘易滑的鞋。
第二十九條 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標準規范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擋腳板等。作業前,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作業平臺是否堅固、牢靠。
第三十條 高處作業應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三十一條 高處作業禁止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有防掉繩,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應設安全警戒區,應有明顯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
第三十二條 禁止上下垂直進行高處作業,如需分層進行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30m以上的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設有相應的通訊裝置。
第三十三條 同一架梯子只允許一個人在上面工作,不準帶人移動梯子。外用電梯、罐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作業人員應沿著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著繩索、立桿或欄桿攀爬。
第三十四條 嚴禁在六級以上大風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氣象條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溫、-20℃及以下寒冷環境下從事高空作業,在30℃--40℃的高溫環境下的高空作業應按GB/T4200-2008的要求輪換作業。
高處作業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作業負責人應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辦理前應準備如下相關資料:
1、高處作業內容詳細說明;
2、工作前安全分析結果;
3、墜落保護計劃;
4、相關安全培訓證明和會議記錄;
5、其他。
第三十六條 高處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數。超過延期次數的,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延期、關閉及分發具體執行Q/SY1240-2009。
第三十八條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現場監護人員應及時取消作業,終止相關作業許可證,并通知批準人。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許可證:
1、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2、作業內容發生改變;
3、高處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
4、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違章行為;
5、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6、事故狀態下。
安全職責
第三十九條 作業申請人:
1、是現場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
2、辦理作業許可證;
3、識別作業風險,熟悉作業內容;
4、協調落實作業安全措施;
5、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6、組織實施作業;
7、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四十條 作業批準人:
1、清楚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2、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批準和取消作業。
第四十一條 作業人員: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作業;
3、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4、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身體不適,應告知作業負責人,并迅速撤離現場。
第四十二條 作業監護人:
1、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處理異常情況;
2、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完善,暫停作業;
3、制止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發生緊急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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