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于執法依據
(1)注意法律規范的完整性。一個完整的法律規范包括假定(適用對象、范圍)、處理(設定權利、義務,規定行為方式)、法律后果(制裁或鼓勵)。它可以通過一個或幾個法律條文加以反映。具體適用法律時,只能援引一個法律規范,不得以違反一個規范里的行為設定,用另一規范里的罰則加以處罰,如違反《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條,而依據《礦山安全法》第×條進行處罰顯然是錯誤的。
(2)凡法律規定設定了強制性行為模式(禁止性、義務性),但未設定罰則的,則不得處罰。可能該規范對這種行為設定了其他法律后果,如行政強制措施。
(3)盡可能援引上位法。根據處罰法,規章只能制定執行性法律規范,在上位法處罰的種類、范圍、幅度內作出具體規定,基本不能創設新的處罰權力,凡下位法有的處罰設定,上位法均存在。也就是說,在《煤礦安全處罰暫行辦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要盡量援引上位法。
(4)技術性規范可配合其他法律規范予以援引,以認定某一行為是否違法,但處罰必須引用該法律規范的罰則,即該罰則條文必須和設定當事人義務的法條為同一法律規范。
4 關于執法程序
(1)告知程序。告知為處罰的必經程序,凡涉及當事人權利,影響當事人利益的均應告知,具體包括陳述申辯告知、復議訴訟告知、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告知、聽證告知。告知適用于處罰的所有程序,包括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行政處罰法》第31、32條規定處罰機關告知權利、聽取意見的義務,適用于處罰所有程序。
(2)送達程序。法律文書送達推定生效,未經送達不生效力。送達常用種類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送達的文書直接體現執法內容,反映出執法程序的完整性。除留置送達外,送達應有回證(回執),所有送交相對人的法律文書,均應在送達回證上反映,送達回證應包括法律文書、送達人、受送達人、收件人、送達時間、送達地點、備注等內容。
送達回證是證明程序完整的最直接證據,也是執法機關自我保護的有效途徑。留置送達,適用于受送達人不在(公告送達例外)或者拒絕簽收時的送達,此時應將法律文書留置送達人處,在送達回證(備注)上注明留置原因,邀請現場目擊證人(一般為居委會、村委會、公證或公安人員)簽字作證,而不能由送達人員自己簽字,自證其行為。另外,應注意送達的范圍,凡影響相對人利益的外部文書均應送達,而內部文書則沒有義務也不必送達。如,立案通知、處理決定屬外部文書,應予送達。考慮執法效力,盡量不用郵寄送達。
(3)注意程序順序。①程序的順位:來源-取證-裁決-救濟順位進行,即案件的接報→發現→受
理→立案→調查→告知→聽證→處理→執行→復議→訴訟→結案。②調查和決定適度分離。案件調查人員在綜合全案證據之上,提出調查報告,內容包括關于案件事實的認定及擬處理建議,提交單位負責人作出處理決定。③注意時間的順序性。不能出現告知時間、送達時間在前而決定時間在后的情況。
5 關于執法權限
事故處理決定中,直接給當事人行政處分,無論立法還是法理上,均有較大爭議。按處分對象不同,處分大致可分2類:一類是國家公職人員,一類是企業人員。
(1)國家公職人員。依法由其任免機關、人事機關予以處分,政府機關及其人員因受《行政監察法》約束,其有行政違法而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監察機關有權建議人事任免機關決定或任免機關直接決定。
(2)企業人員。包括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職工。一是對員工而言。現行立法,不論是按組織形態的《公司法》、《合伙法》、《獨資企業法》,還是按投資人性質的《外商投資企業法》、《私營企業法》,以及調整全資國有資本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無一例外都認為這是企業內部的人事獎懲任免權限,屬經營自主權范疇,即使是調整范圍愈來愈縮小,僅針對國有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也認定行政處分為企業自主權,由企業本身依法定程序作出決定。各類企業對員工處分實體及程序設定的依據有所不同,國有企業由法規《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直接設定,其他企業由報經勞動部門備案的,不與現行法律相抵觸的內部規章制度設定。從這個意義上講,直接對企業從業人員行使處分權無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屬明顯的行政越權。二是對企業負責人,國有企業之外的企業負責人,或依據組織章程,或根據法律規定(獨資、私營企業)而產生,其任免獎懲由章程設定或(依法自動產生)自主決定,仍屬企業內部行為;國有企業有所區別,由所有人(主管部門代表)決定廠長、經理的任免、獎懲,政府主管部門有權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處分,監察機關對國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依法擁有監察職權,因此也有權進行行政處分。從這個意義上講,只有對國有企業負責人可進行直接處分,但該處分必須和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共同作出。
值得注意的是《安全生產法》對安全保障資金投入不足、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逾期不改,發生安全事故的或者重大事故時,放棄組織搶救、擅離職守或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處分,但如何保證執行還有許多疑問。
借鑒其他立法經驗,與其強行給予行政處分,形式上和其他法律相抵觸,實質上難以執行,不如采取限制其行為能力的方式,從而實質上剝奪其從事某一職業的權利。職業資格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律師資格、會計資格、醫師資格、教師資格等,有資格未必從事某職業,但無資格則不得從事某職業。通過吊銷礦長資格達到撤職目的,另外,也可以直接將其作為一種能力罰來運用,如宣布其為“××行業禁入者”,“×年不得擔任領導職務”。建議對國有企業負責人實行“雙罰制”。可與監察部門一同聯合行文直接處分,在對單位處罰同時給予直接責任人、主要負責人相應的能力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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