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來,經過不斷摸索,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已步入循序漸進的軌道。最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文書等內容進行了調整,使執法工作在程序和實體上更加嚴謹,但在執法實踐中發現還有一些問題需要改進,以使執法工作進一步規范。
1 關于執法文書內容記載完備性
(1)《煤礦安全監察現場處理決定書》內容大多為具體的行政措施,其作出的依據依法應當列明。
建議在《煤礦安全監察現場處理決定書》上在查明的違法事實后面增添“依據(法條)……”另,鑒于現場處理決定書的性質,一般情況下,不得用該文書實施罰款。
(2)《行政處罰法》將違法事實、主要證據列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必要記載事項,建議在《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上違法事實后面加添“以上事實(證據)……予以證實?!?br />
(3)《煤礦安全監察調查取證筆錄》應依法設置。取證人員有自證其身份、權限的義務;證人有作證義,也有對取證人員及出證的法律后果獲知真情的權利。建議在《煤礦安全監察調查取證筆錄》文書首頁增添告知內容:“我們是煤礦安全監察執法人員,已向你出示執法證件,現依法律規定向你了解(事故或其他違法)情況。依法你有如實陳述的義務,作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br />
(4)《煤礦安全監察現場檢查筆錄》是當事人對檢查事實的確認,具有證據屬性,也含有執法機關的事實認定,在檢查情況一欄中,不能簡單認定事實而忽略支持的證據,如不能簡單的說“×××工作面煤塵堆積”而應當具體說明:“×××工作面何處煤塵堆積厚度××mm,面積××cm2。”
(5)《煤礦安全監察案件結案報告》是在綜合全案證據的基礎上,對案件的事實、經過、性質作出的結論性意見,在認定事實上,應嚴格區別證人和當事人,證人不受案件處理結果的約束,不存在對案件事實的承認與否,不能說“某某證人也承認了上述事實”,只能說“案件事實,有某某證言予以證實”或“某某證言也證實了案件事實”。
2 關于證據的提取的合法性
(1)注意證詞提取方式。應采用詢問式取證方法,保證證人獨立、自主地陳述情況,如:“請你談談……情況。”;“你能想起……情況嗎?”。不得采用誘導、暗示或隱含結論的提問方式,如:“風門沒關,你不是不知道吧?”;“瓦斯斷電儀壞了你不知道嗎?”;“誰組織的?你說!”等。要注意對證人陳述的追問,以印證、核實證人的陳述,如:你在哪兒?還有其他人嗎?這么遠距離,你能看得清嗎?
(2)注意證人的陳述和推斷的區別。查明是現場、原始的證據,還是從他人處傳來的證據;要注意區別是客觀表述,還是主觀想象,或者是個人的推斷,不能把證人的判斷結論當作證據使用。
(3)注意證人的作證能力。證人應具備相應的判斷和表達能力,以他的知識、能力、崗位、職責應能保證陳述問題的可信性。
(4)證言不能有任何預置前提。應確立用證言推出結論,用現場筆錄推出結論,結論是同一的,兩種證據可以相互印證;不能先有現場筆錄得出的結論,然后用該結論去尋找證言。
(5)輕微、一般事故,委托企業調查的,應出具行政委托書,載明委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委托責任、名義等。凡在委托權限內,以委托人名義進行的行為,視為委托人自己的行為,后果由委托人承擔,否則由受委托人承擔。凡沒有委托書的調查文書,不能視為辦事處的調查,僅可作為一般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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