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要加大對生產事故的處罰成本。一些發達國家煤礦安全部門執法非常嚴格,對生產事故的處罰力度很大,促使礦主遵守法律,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辦事,從而確保了煤礦生產安全。在我國處理煤炭企業生產事故的問題上,也要加大對煤礦發生生產事故的處罰力度,要繼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加大違章及事故的處罰力度。對發生重大事故的企業法人給予撤職、判刑甚至處以極刑的處罰,對發生生產事故的煤炭企業除責令停產整頓、以致礦井關閉外,還要給予高額的經濟罰款,凡發生死亡事故至少重罰企業100萬元以上。通過處罰讓違章違紀生產的煤炭企業無生存之路,無經濟利益可圖,讓經營者自己真正認識到不搞好安全生產,不僅企業沒有出路,寸步難行,只有死路一條,而且自己也會傾家蕩產,家破人亡。
第四,要加大對安全生產方面弄虛作假責任者的處罰成本。煤礦生產,安全為天,煤礦安全是關系到人命關天的大事,是來不得半點虛假的。可是,在現實工作中,在煤炭生產發生事故的時候,一些煤炭企業的責任者對事故能不報的就不報,能瞞報的就瞞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煤炭企業本來發生生產事故了,應該上報的企業不予上報;本來發生的是重大生產事故,企業上報成小事故;本來發生事故時就應該按照有關規定立即上報,企業故意不予及時上報,甚至導致貽誤處理災難事故的最佳時機,給企業及職工生命安全造成更加慘重的損失。筆者知道,有的煤礦本來死了人,煤礦不予上報,結果也過了關;有的煤礦本來事故損失是100多萬元,結果只報成損失10萬元的小事故;有的煤礦本來發生事故是應該及時匯報,結果沒有及時匯報,釀成了更加重大的災難事故發生;有的大型煤炭企業本來是本企業職工發生了事故,企業采取違法手段,把事故的責任說成是承包單位發生的事故,甚至采取暗箱操作的辦法,把本企業死亡職工“轉賣”成承包單位的死亡指標;以此逃避對本單位、本部門的處罰。結果,緩報、瞞報、弄虛作假的單位和責任人不僅沒有受到處罰,還能從中得到好處,甚至被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因此,助長了一部分企業和個人的僥幸心理,對事故緩報、瞞報、弄虛作假的事件時有發生。對這種明知故犯、知情不報、大情小報、實情虛報、隱瞞真情、貽誤時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企業和個人不僅不能姑息遷就,讓其陰謀得逞,而且還要從嚴、從重、從快處罰,為此付出更大的代價。對責任單位在經濟上處以事故損失5倍以上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在給予經濟處罰的同時,給予行政警告、記過、開除工職、以致判刑的處罰等,以此推動整個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要加大對在安全生產方面以身試法者的處罰成本。山西左云“五?一八”透水事故,56名礦工現在還沒有一個生還的消息,左云礦難告訴我們,不要認為有了嚴律和重典,有了“死亡一人賠償20萬元,非法生產死亡一人賠100萬元”的規定,就能杜絕非法、違規生產。不要以為有了法律對瞞報事故的干部和礦主的嚴懲,就沒有人以身試法。要抓住左云礦難作為典型“病例”深入解剖,徹底查處,把準“礦難頑癥”脈象對癥下藥,是一個契機。總結認為,左云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三個:一是煤管、礦產、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沒有盡職盡責,落實中央和國務院的決策過程中走過場、變了調,充分暴露出監管部門的“雷達網”嚴重失靈,縣、市安監機構被礦主層層欺瞞,竟然變成事故礦方的“傳聲筒”。而最后揭示真相的仍是普通群眾。二是官煤勾結現象沒有得到徹底查處,沒有權力做保護傘,那些見利忘義的礦方不敢一再地超能力生產、越界盜采,把人民生命安全當作兒戲,官煤勾結只靠“限期撤股撤資、主動交代說明”不能肅清,而要秉持法律、依靠群眾、排除阻力、深查細挖,才能真正奏效。三是對“礦難頑癥”懲處的辦法和機制有待探討,比如超能力生產、越界盜采、非法用工等,只限于經濟處罰和模糊寬泛的刑事處理,不能讓利欲熏心、“擁錢自大”的非法礦主畏而止步。雖然黨和政府三令五申,要從嚴懲處違犯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但是,從一些礦難中我們不難看出不顧安全生產,以身試法者大有人在,因此,我們必須下大力氣,利用鐵心腸、鐵面孔、鐵手腕,加大嚴懲以身試法者的力度,對以身試法者嚴懲不怠,讓以身試法者罪有應得。山西左云“五?一八”透水事故發生后,截至五月二十六日,公安部門已經刑事拘留與案件相關的十五名責任人,事故煤礦所在地的縣長、主管副縣長受到撤職查辦,所在鄉的黨委書記、鄉長、鄉人大主席團主席被紀檢部門“雙規”。這樣,才足以使以身試法者引以為戒。
第六,對制止及舉報重大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給予重獎。對在安全生產方面瞞報事故、隱瞞案情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單位和先進個人,對制止事故發生或減少事故損失的有功人員,要根據舉報案情災難的大小、經濟損失的多少,對有功人員給予重獎,同時,要為舉報人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
最近,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指出,左云礦難突出暴露了四大問題:非法超層越界開采問題;嚴重的超能力、超強度和超定員組織生產行為;勞動組織、安全管理嚴重混亂;礦方存在惡劣的瞞報行為,在事故發生后,礦方將被困礦工家屬轉移至外地。這四大問題使人心驚,使人警醒:絕不能低估了“礦難頑癥”的頑固程度;絕不能低估了不法經營者鋌而走險,甚至如李毅中所說“公然向法律尊嚴和政府權威挑戰”的猖獗和瘋狂;絕不能低估了不法分子所依恃的“保護傘”的能量;絕不能低估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的艱巨性和長期性,絕不能對當前安全生產狀況盲目樂觀。
總之,我們要通過提高事故成本,讓煤礦的經營者認識到:進行事故賠償,要遠遠高于完善安全設施,強化安全管理的投入,消除他們在煤炭企業安全生產上的得過且過、敷衍塞責的僥幸心理。要完善事故處理法規,從制度上、從經濟上使經營者出不起事故,死不起人,切實認識到煤礦生產必須安全,沒有生產的安全就沒有煤礦的出路,扎扎實實的把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
煤礦的質量標準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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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煤礦安全事故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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