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政府監管部門對煤礦事故的打擊一直走不出這樣的循環:發生事故——停產整頓——懲罰事故當事人——偷偷開工——再發生事故——再停產整頓……但是,這一循環終于有了被打破的跡象。8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對煤炭行業官商勾結發出了最后通牒:“凡已經投資入股煤礦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自8月22日起一個月內撤出投資,逾期不撤出投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見8月24日《大河報》)很明顯,監管部門對礦難的認識已經觸及問題的實質,即礦難源于官商勾結格局下權錢雙方為利益最大化故意對安全的忽略和對人命的踐踏;嚴令官商“絕緣”這一舉措,表明國務院找到了解決這個問題的正確方向。但是,這僅僅是向徹底遏制礦難的目標邁出了一小步,馬上要做的事情還有很多。
首先,要防止某些涉案官員聽而不聞。在他們的經驗中,一些聽話的、自首的問題官員其結局往往很倒霉,所以,監管部門不能等著他們乖乖地自首,而是要自己去調查,把他們挖將出來。
其次,參與官商勾結的官員不能一撤了之。“嚴禁官員經商辦企業”,這一規定中央不知強調了多少年多少次,不能因為既成事實、參與人數眾多就下降懲罰的底線,否則,下次再有“投資”機會,他們仍然會參與,因為,“大不了再撤資一次!”
再次,不能只讓參與煤礦經營的官員退出。眾所周知,官商勾結是個普遍現象,煤礦只占一小部分。許多污染企業、稀有礦產開采企業、容易發生危險的企業(如鞭炮廠)、殘酷壓榨工人的地痞企業(如小磚場)、暴利企業(如私人開發的風景旅游區)等,企業主們早在企業審批前就已經給當地行政、公安及審批部門的頭頭們送了“干股”。如果在這些企業“投資”的官員們不“撤資”并接受處罰,他們仍然會繼續制造污染、爆炸、侵犯人權等新的事故。
官商勾結的主要責任在官員,如果他們不故意設卡、不伸手要錢或堅決拒賄,商人們就不會行賄,就不敢忽視安全草菅人命。因此,如果要讓各行各業的生產事故都得到有效遏制,還是要在加強對官員和權力部門的監督上做文章,即不要讓他們的烏紗帽只掌握在上級部門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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