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煤礦是我國礦山安全的重中之重,如何盡快扭轉鄉鎮煤礦事故多發的局面,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任務。筆者長期在縣煤炭管理部門工作,經常與各類煤礦打交道,現就如何搞好鄉鎮煤礦安全提幾點建議:
應取締個體辦礦包括個人承包的礦。絕大多數個體煤礦受礦區、資源、資金的限制,采、掘、機、運、通不成系統,有的甚至搞“獨眼井”生產,無法實行正規開采,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有的鄉、村煤礦規模較大,但承包給個人以后,承包者急功近利,短期行為嚴重,極易導致惡性事故的發生。因此,盡管我國政策鼓勵大力發展個體、民營經濟,但由于煤礦安全“人命關天”的特殊性,建議國家取締個體辦礦,同時也不應允許私人、個體承包經營煤礦,把鄉鎮煤礦限定在縣、鄉、鎮、村辦或聯辦的范圍內。民營辦礦亦可,但應堅持走股份合作制規模辦礦的路子。
責任追究應下移。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出臺以來,最明顯的變化是市、縣兩級領導抓安全的責任心大大增強,但鄉鎮、村兩級的安全責任還不到位。他們作為辦礦單位,煤礦的人歸他們管,錢歸他們花,是煤礦的真正受益者。但很多鄉鎮、村只管伸手向煤礦要錢,不管安全投入。煤礦礦長名義上是法人代表,實際上生產經營權牢牢掌握在鄉、村領導手中。所以,鄉鎮煤礦的安全責任應重點下移到鄉、村領導身上。個人承包的煤礦也由鄉、村發包,不能一收錢、一承包了事。俗話說“縣官不如現管”,只有鄉、村領導真正重視安全,并還權于礦長,才能真正搞好安全生產。因此,建議全國人大或省級人大制定出臺責任追究的配套法規、規章,把鄉鎮煤礦的“安全板子”切實打到鄉、鎮、村、礦領導身上。
強化依法行政,連帶責任上推。過去,一個煤礦出了大事故,所在市、縣、鄉、鎮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這樣連帶追究不能說沒有一點道理,但實際上解決不了根本問題。要真正控制事故的發生,必須從“源頭”抓起。比如,一個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擅自組織生產發生了事故,煤礦固然有責,但礦井所在村、所在鄉鎮政府及各級安監部門是否進行過檢查,是誰供的電、誰批的火工品……工作中還經常發生這樣的情況:有的煤礦證照齊全,發生事故后一調查,才發現不符合辦礦標準。那么,有關部門是如何審核發證,怎樣通過復產驗收的……凡此等等,都應一查到底、依法追究。許多事實證明,事故發生在井下,根子在“井上”,如果各級權力部門能認真負責,嚴格把關,許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加大事故賠償力度。低額賠償是鄉鎮煤礦事故多發的又一個主要原因。有的小煤礦死一個人,花個萬兒八千元就能了結,對礦井經營者毫發無損。這種“高收入、低風險”的事誰都敢干。所以,建議國家或省級政府對事故賠償提出最低限額,并明文規定,使鄉鎮煤礦事故賠償做到有法可依。具體賠償額度應充分體現“以人為本”,能對死者及其家屬負起“責任”。為確保賠償到位,建議推行鄉鎮煤礦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特別是對個體辦礦和私人承包的煤礦更應如此,抵押數額不應低于15~20萬元。缺乏資金的可以個人財產作抵押。
發動群眾監督。實踐證明,任何安全事故都瞞不過群眾,只要充分發動和依靠群眾進行安全監督,就能防止“少報”或“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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