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要求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15.對危險化學品的登記注冊要求
根據《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規定》,國家經貿委委托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承擔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方面的技術管理工作,包括危險化學品的鑒別與分類,公布登記注冊目錄,建立信息網絡,技術咨詢服務,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委托的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機構的業務工作。
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的主要內容包括:產品標識、理化特性、燃爆特性、消防措施、穩定性、反應活性、健康危害、急救措施、操作處置、防護措施、泄漏應急處理等以及企業基本情況。
申請登記注冊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16483-2000)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15258-1999)(以下簡稱“一書一簽”),填寫《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申請表》,向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按照本規定登記注冊,在領取《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活動。沒有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和沒有提供“一書一簽”的產品,生產單位不得銷售。
《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每5年復核一次。復核內容為: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變更情況,“一書一簽”的更新情況。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在生產規模和產品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3個月之內重新登記。
終止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終止生產后的3個月之內辦理撤銷登記注冊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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