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于2002年1月9日由國務院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由朱镕基總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發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3月15日施行。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基本宗旨和目的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第一條明確了其宗旨和任務,即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而制定。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各個環節和過程。
4.危險化學品的范疇及定義
危險化學品是指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5.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責任及職責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6.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條件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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