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監理責任風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我國現階段,監理人安全監理責任風險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一,建設施工現狀的嚴峻性
??? ⑴“政績工程”一些政府建設領導人,為了“政績”在招投標中縮短正常工期,在施工中壓縮合同工期,一味講求“進度”,低價招標實際上取消或壓縮安全措施費用。
??? ⑵“低價招標、低價中標”。施工單位為了獲得項目,采取低價投標,中標后為了獲得利潤,便縮減各種費用支出,安全生產措施費形同虛設,該設置的安全防護不設置,該實施的安全措施取消。
??? ⑶“戴帽”投標,違法分包。大量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為取得項目,掛靠有較高資質的施工單位,而自身安全管理能力不足,而受掛單位不嚴格管理。另外一個項目被多次分包肢解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隊伍施工的情況也極普遍。
??? ⑷個別政府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及安全監督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對安全生產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
??? 由于建設施工現狀的嚴峻性是監理人安全監理責任風險的嚴重的外部原因。
二,監理人能力與責任,責任與權利的不對稱性
??? A能力與責任。
無論《建筑法》、《監理規范》及設立監理制度的初衷,及國際非的克條款,監理人的任務僅是咨詢,僅是三大目標(投資、質量、進度),都是對工程實體的確認和控制,均未要求監理人具有安全監理能力。根據《立法法》下位法應服從上位法,部門規章要服從相關法律,《建筑法》未要求監理人具有的能力,《條例》卻要求,這不得不說是一個遺憾。監理人的來源無非是個專業的技術管理人員,而安全監理應該是一門專門的管理科學,若要監理人承擔安全監理,實無此能力(包括總監)。若要監理人承擔安全監理,首先應在企業人員資質中規定,增加專門的安全工程師,但在監理的項目中增加安全工程師,需增加相應的費用,誰來買單?建設單位從心底是不愿意買單的,因為建設單位只愿意承擔購買合格的建筑商品的費用,至于建筑商品在生產過程中如何保證生產人員的安全,那是生產者的事。何況在現階段無序競爭的狀態下,監理費率在80年代最低收費標準都大打折扣的情況下,業主增加安全監理費也是虛假的,監理人又有何能力承擔安全監理責任。因而責任而風險就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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