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經競爭未納入重點支持的江河湖泊,以及原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已安排的水質良好湖泊,納入儲備庫。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綜合考慮項目前期工作、績效、專項資金預算規模等因素選取部分,將其納入國家一般引導江河湖泊動態名錄。中央除第1年安排部分啟動資金外,其余年度依據績效和監督檢查結果予以安排,具體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另行確定。
第十三條 納入儲備庫的江河湖泊可繼續參加以后組織的競爭。國家重點支持江河湖泊動態名錄、國家一般引導江河湖泊動態名錄和儲備庫實行滾動管理,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專項資金撥付與使用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由中央對省實行專項轉移支付。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嚴格按規定程序執行預算。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后,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依據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方案確定的年度目標任務,在規定時間內將專項資金細化落實到具體項目,并填寫備案表(詳見附件),報送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備案,抄送財政部駐本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環境保護部門,積極協調發展改革、水利部門等明確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總體方案中各類項目的資金渠道。鼓勵地方積極整合統籌各類資金,集中用于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六條 對專項資金安排的項目,地方財政、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按規定的使用范圍全額打足;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激發市場投資活力,提高投資效益。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支付,專款專用。使用專項資金的地方要將專項資金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第五章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對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總體方案實施情況,每年開展績效評價,實施動態監督管理。財政部駐各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加強項目資金分解下達、支付和使用的全過程監督。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主要包括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總體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地方及社會投入情況、長效管護機制推進情況、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等。
第二十條 省財政、環境保護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如發現重大事項和問題,應及時報告財政部、環境保護部。
第二十一條 國家重點支持和一般引導的江河湖泊將根據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實行滾動管理。
(一)國家重點支持的江河湖泊:對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持續較差的,中央按照協議采取相應處罰措施。對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較好的,中央按照協議,繼續安排專項資金。按期完成協議的,退出國家重點支持江河湖泊動態名錄,中央除兌付已承諾專項資金外,可根據專項資金預算規模在一定時期內適當安排資金用于鞏固保護成效,發揮示范作用。
(二)國家一般引導的江河湖泊:年度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較差的,退出國家一般引導江河湖泊動態名錄,專項資金暫停支持。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較好的,在后續安排中優先考慮納入國家重點支持江河湖泊動態名錄。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對以上違法行為,一經查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報送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備案,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1]464號)、《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601號)、《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申報評分標準(試行)的通知》(財建[2012]87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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