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地方按照“水系統籌、集中連片;保護優先、防治并舉;綜合施策、持續發展”的原則開展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專項用于湖泊、河流、地下水等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資金。
第三條 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是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的責任主體。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以地方投入為主,中央安排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并加強對地方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應加強與發展改革、水利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共同推進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各項工作。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ㄒ唬┙雍瓷鷳B安全調查與評估項目。包括對江河湖泊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流域范圍內產業結構及現行保護機制的調查,以此為基礎開展的水生態健康、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流域社會經濟影響等評價工作。
(二)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項目。包括飲用水水源規范化建設、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及環境風險防范等。
(三)流域污染源治理項目。包括與流域水環境直接相關的生活污水垃圾處理、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和面源污染綜合整治等。
?。ㄋ模┥鷳B修復與保護項目。包括湖泊水體保育、湖濱河濱緩沖帶建設、濕地建設、河流生態建設、生態涵養林建設以及地下水環境修復等。
?。ㄎ澹┉h境監管能力建設項目。包括流域水環境監測、監察、應急、信息等能力建設。
專項資金應主要用于本條第一款(二)、(三)、(四)規定的范圍,不得用于上述五項中的征地拆遷補償、亭臺樓閣及樓堂館所建設、交通工具和日常辦公設備購置等支出。
第七條 對于已安排中央財政其他專項補助資金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安排。
第三章 專項資金分配方式與依據
第八條 專項資金按照“集中投入、逐個銷號”的原則對滿足一定標準的江河湖泊通過競爭等方式選取部分予以重點支持,其他納入儲備庫,可視情況予以一般引導。
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可根據國務院的相關工作部署確定通過其他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條 參與競爭的江河湖泊應當滿足以下標準:
(一)納入國家相關規劃或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予以支持。
?。ǘ┙雍纯傮w水質現狀好于III類(含III類),或者總體水質現狀劣于III類、但在三年內能夠顯著提高。
(三)地方已按要求編制完成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總體方案。
(四)地方及社會已投入部分資金用于總體方案確定的內容。
第十條 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專項資金預算規模組織競爭,具體事宜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另行確定。
第十一條 通過競爭,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選取部分江河湖泊,建立國家重點支持江河湖泊動態名錄。中央與省政府簽署協議,根據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和控制投資額,明確一定時期內專項資金支持規模,滾動安排。各年度專項資金安排規模將綜合考慮年度任務量、績效、專項資金預算規模等因素。
控制投資額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綜合考慮流域生態空間規模、生態環境保護難易程度、項目造價標準及各地實際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
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
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
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2025年版)
固體廢物綜合治理行動計劃
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考核辦法
關于發布含汞電池等12種添汞產品和使…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