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 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下列臨時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超過三個月的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人:
(一)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入境參加有組織的旅游、比賽以及其他交往活動的外國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人;
(二)臨時入境后僅在邊境地區一定范圍內行駛的外國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人;
(三)臨時入境后需駕駛租賃的中國機動車的外國機動車駕駛人。
與中國簽訂有雙邊或者多邊過境運輸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國家或者政府之間對機動車牌證和駕駛證有互相認可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三條 外國機動車臨時入境行駛,應當向入境地或者始發地所在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第四條 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用中文填寫《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境外主管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明,屬于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二)中國海關等部門出具的準許機動車入境的憑證;
(三)屬于有組織的旅游、比賽以及其他交往活動的,還應當提交中國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屬于境外主管部門核發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五)不少于臨時入境期限的中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查驗機動車。符合規定的,核發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第五條 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為紙質號牌,載明允許行駛的區域、線路和有效期。
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背面為臨時入境機動車行駛證,簽注車輛類型、號牌號碼、廠牌型號、行駛區域或者線路、有效期等信息。
第六條 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有效期應當與入境批準文件上簽注的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有效期不得延期。
第七條 臨時入境汽車號牌應當放置在前擋風玻璃內右側。臨時入境摩托車號牌應當隨車攜帶,以備檢查。
第八條 臨時入境的外國機動車,可以憑入境憑證行駛至本規定第三條 規定的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核發機關所在地,并于入境后二日內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第九條 臨時入境的境外機動車駕駛人,可以駕駛其自帶的臨時入境的機動車或者租賃的中國機動車。
第十條 臨時入境的機動車駕駛人在中國道路上駕駛自帶臨時入境的機動車,應當向入境地或者始發地所在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
第十一條 臨時入境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租賃的中國機動車,應當向機動車租賃單位所在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
第十二條 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準駕車型應當符合申請人所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準駕車型。駕駛自帶臨時入境機動車的,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準駕車型還應當與其自帶機動車車型一致。駕駛租賃中國機動車的,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和小型自動擋汽車。
第十三條 申領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應當用中文填寫《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表》,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入出境身份證件;
(二)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屬于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三)年齡、身體條 件符合中國駕駛許可條 件的證明文件;
(四)兩張一寸彩色照片(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
(五)參加有組織的旅游、比賽以及其他交往活動的,還應當提交中國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核發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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