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檢驗員、檢驗師、高級檢驗師資格證書有效期均為五年。持證人員應在證書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向發證機構提出復試申請(檢驗師復試直接向所在地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同時提交《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員、檢驗師資格復試申請表》、《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高級檢驗師資格注冊申請表》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七條申請參加檢驗員資格復試的人員,五年中必須完成本《規則》第二十八條(三)款所規定的基本檢驗數量。同時持容器檢驗員、氧艙檢驗員資格的人員,只須參加氧艙檢驗員資格復試。檢驗師不須參加本規則第六條(二)款所規定允許從事單項檢驗資格的復試。檢驗師所持其它單項檢驗資格仍須參加復試。高級檢驗師不需復試,只須定期辦理注冊驗證。
復試主要考核檢驗人員掌握新頒法規、標準及檢測技術的水平。檢驗員復試須參加理論知識考核,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類檢驗員還須進行評片考核;檢驗師復試須參加理論進行評片考核。檢驗員、檢驗師連續二次復試不合格,取消檢驗員、檢驗師資格,被取消檢驗師資格的檢驗人員須參加單項檢驗資格的復試。
第三十八條檢驗員資格證書壓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印章;檢驗師、高級檢驗師資格證書壓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印章。證書全國統一編號,具體編號辦法見附件七。
第三十九條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在考核工作結束后,須及時將考核合格的檢驗員名單及批準資格項目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在考核工作中,如發現考核機構有違規行為。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停止其考核工作。
第四十條檢驗人員變更檢驗單位時,須先由原發證機構簽署意見,并到接收單位所在地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檢驗人員在省外考核機構申報考取檢驗員資格證書,須先征得所在地省仍安全監察機構同意。考核合格后,持考核成績證明,到所在地省級安全監察機構辦理資格證書。
第四十二條檢驗人員調離檢驗崗位時,其檢驗人員資格證書作廢,并由所在檢驗單位負責將證書交回發證機構。發證機構定期公布檢驗人員資格證書注銷、作廢名單。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則同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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