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已經200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決定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二、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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