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機組檢修、調峰、調頻及備用容量安排
(十五)發電機組的檢修由發電企業按照有關規程的規定和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經相應電力調度機構批準后執行。燃煤、燃氣、燃油發電機組檢修應充分利用年電力負荷低谷時期、豐水期進行。各級電力調度機構應依據負荷預測結果和排序表,在保證系統運行安全的前提下,綜合各種因素,優化編制發電機組年、月檢修計劃;依據短期負荷預測結果,安排日設備檢修工作。各類機組的檢修安排信息要予以公布。
(十六)所有并網運行的發電機組均有義務按照調度指令參與電力系統的調頻、調峰和備用。具體經濟補償辦法由電監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十七)電網調峰首先安排具有調節能力的水電、燃氣、燃油、抽水蓄能機組和燃煤發電機組,然后再視電力系統需要安排其他機組。必要時,可安排火電機組進行降出力深度調峰和啟停調峰。
(十八)為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各級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和安全校核的要求,安排備用容量。備用容量安排應以保證電網運行安全為前提,按照節能環保要求,統籌考慮,合理分布。
六、信息公開與監管
(十九)節能發電調度的全過程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各有關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相應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節能調度所需的信息,并對其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十)各級電力調度機構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發電調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對全體發電企業和有關部門發布調度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發電能耗和電網網損情況,自覺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省級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的監管和有關各方的監督。具體監管辦法由電監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二十一)火力發電機組必須安裝并實時運行煙氣在線監測裝置,并與省級環保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和省級電力調度機構聯網;供熱機組必須安裝并實時運行熱負荷實時監測裝置,并與電力調度機構聯網,接受實時動態監管。未按規定安裝監測裝置或監測裝置不穩定運行的,不再列入發電調度范圍。
(二十二)并網的發電廠應加強設備運行維護,提高設備運行的可靠性;要加強技術改造,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
(二十三)火力發電機組煤耗的檢測與認證工作,由發展改革委指定技術監督檢測機構或行業協會負責。各機組污染物排放水平測定工作,由省級環保部門負責。
(二十四)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制定節能發電調度實施細則,加強對節能發電調度執行情況的監管。
本辦法由發展改革委會同環保總局、電監會、能源辦負責解釋。具體監督檢查工作由區域電力監管機構、省級發展改革委(經貿委)和環保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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