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報送方式
????第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報送信息的內容,確定具體的報送形式和期限。
????第十六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報送信息。
????第十七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報送信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填報報表、提交報告或者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報送信息應當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 日報應當在下一日12時前報出;
????(二) 周報或者旬報應當在下一周或者下一旬的第2日前報出;
????(三)月報應當在下一月的8日前報出;
????(四)季報應當在下一季度的第12日前報出;
????(五)年報快報應當在下一年的1月20日前報出;
????(六)年報應當在下一年的3月20日前報出。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按照電監會的有關規定將與監管相關的信息系統接入電力監管信息系統,報送有關實時信息。
????電力安全生產信息、企業財務信息的報送期限,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要求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即時報送有關信息的,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報送。
????第二十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未能按照規定期限報送信息的,應當及時向電力監管機構報告,并在電力監管機構批準的期限內補報。
????第五章 信息使用
????第二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審查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報送的信息,發現有違反電力監管法規、規章情形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出處理。
????第二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審查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報送的信息,發現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在安全生產、成本管理和服務質量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對其提出整改建議。
????第二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整理、分析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報送的信息,適時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建立電力企業報送信息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工作程序、職責分工和責任。
????電力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保守在監管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報送信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通過網站等媒介定期通報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信息報送情況,對在信息報送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表彰。
????第二十七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未按照本規定報送信息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區域電監局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報電監會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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