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定期組織全面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各單位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管理體系、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是否健全,運行是否正常;各施工項目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隱患;各單位預防安全事故的措施是否得當;各單位各級安全管理和監督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各單位安全投入的情況;各施工單位文明施工情況。檢查對象應包括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的職能部門。檢查應使用檢查表,發現的隱患和管理漏洞應下發“安全生產監督通知書”,限期整改,整改結果經監理驗收簽字后,報項目法人單位安全監督部門。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建立嚴格的安全資質審查制度,安全管理狀況和業績要作為選擇承包商的重要依據。安全資質審查的主要內容: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近五年的安全施工記錄;施工技術人員及特殊工種人員質資情況;安全機構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條 在簽定工程承包合同時,應將安全生產要求列入技術和商務條款中,要根據有關法規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確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根據合同的規定,監督、協調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在承包商進場后,項目法人單位應對其安全機構的設置、技術及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勞務組織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單位對承包商的人員和招用勞務人員應進行有效的監督。對違反規定私招亂雇,及不合格的人員有權責令其退場。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單位要加強對承包商分包行為的監督。承包商需要分包的主體工程項目必須報項目法人單位批準;分包單位的資質等情況須報項目法人單位備案。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單位及其管理人員不得指定承包商向分包單位分包任務(招標文件中已經明確的除外),也不得向承包商介紹勞務組織或勞務人員。如果建設單位及其管理人員指定的分包單位單位或介紹的勞務組織、勞務人員發生因為管理和人為原因的責任事故,其介紹人員和單位應承擔事故責任。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單位要根據項目安全考核制度和安全獎懲制度的規定,與各承包商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并組織對承包商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一條 在工程設計施工區域內發生的施工安全事故,都應納入建設項目事故統計,并納入項目法人單位安全目標考核。工程建設中發生安全事故,事故單位都應執行事故統計、報告的各項規定,報告主管單位、政府主管部門的同時,向項目法人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該根據有關安全事故調查規程的規定,組織、參與事故的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
要按照“三不放過”原則,和上級有關規定對事故的責任者進行嚴肅處理。發生人身死亡事故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到上級安全管理部門,進行“說清楚”;并組織事故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建立事故統計報表制度。承包商要定期向項目建設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報送事故統計月、年報表,項目法人單位匯總后按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建設項目事故月、年報表。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電力公司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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