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電力系統投入運行的大、中型水電站大壩。
??? 第二章 安全管理責任
??? 第四條? 水電站大壩在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項目法人負責。
??? 對于壩高70m以上的高壩或者監測系統復雜的中壩、低壩,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單位對水電站大壩監測系統進行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在工程竣工驗收時,進行專項檢查驗收。水電站大壩監測系統的專項檢查驗收報告應當報送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壩中心)備案。
??? 第五條? 水電站大壩工程的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對水電站大壩進行監測和分析,在水電站大壩蓄水和工程竣工時進行安全鑒定,并將水電站大壩有關監測分析資料、安全鑒定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以及有關專題報告,報送大壩中心備案。
??? 第六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加強對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備與實際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保證必需的安全生產資金。
??? 水電站運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水電站大壩的安全運行負責。
??? 第七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的技術規程、規范;
? (二)編制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年度計劃和長遠規劃,建立健全大壩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 (三)負責水電站大壩日常安全運行的觀測、檢查和維護;
? (四)負責對水電站大壩勘測、設計、施工、監理、運行、安全監測的資料以及其它有關安全技術資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壩安全技術檔案以及相應數據庫;
? (五)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水電站大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和定期檢查、特種檢查、大壩安全注冊的相關工作;
? (六)定期對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儀器進行檢查、率定,保證監測儀器能夠可靠監測施工期和運行期的安全狀況;
? (七)組織實施水電站大壩的補強加固、更新改造和隱患治理,組織實施病壩、險壩的除險加固;
? (八)負責水電站大壩險情、事故的報告、搶險和救護工作;
? (九)負責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業績考核。
??? 第八條? 水電站的水庫調度,必須以確保水電站大壩安全為前提,充分發揮設計規定的水庫綜合效益。
???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防洪標準和水庫調度原則,編制年度水庫調洪調度方案,報防汛指揮機構批準。水庫在汛期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水庫調洪調度方案運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及其洪水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 第九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確保水電站大壩安全度汛。
??? 每年汛前,對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系統、泄洪設施和水情測報、通訊、照明等系統進行全面詳細的檢查,對泄洪閘門、啟閉設備、動力電源進行試運轉,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運輸設施的準備工作。
??? 每年汛期,加強對水電站大壩的巡視檢查,做好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測、水情測報和水庫調度,確保泄水建筑物閘門和有關設施能夠按照防洪調度原則和設計規定安全運行。
??? 每年汛前、汛后,對水電站大壩近壩庫岸和下游近壩邊坡進行巡視檢查,發現險情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理。
??? 第十條? 發生地震、暴風、暴雨、洪水和其他異常情況,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對水電站大壩進行巡視檢查,增加觀測的次數和項目。
??? 第十一條? 水電站擴建或者改造不得影響水電站大壩安全。水電站運行單位進行水電站擴建或者改造時,對擴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設計(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應當經原設計審查單位審查并報大壩中心進行安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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