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核查處理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的違規違法行為的舉報事項以及對舉報人的獎勵,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不含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煤礦)的舉報事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市屬煤礦的舉報事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受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煤礦的舉報事項。
(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設在煤礦礦區的分支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各類煤礦的舉報事項。
(三)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與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核查受理的舉報事項之前,應當相互溝通,避免重復核查和重復獎勵。
(四)設區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核查處理轄區內的舉報事項。
(五)舉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及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有關的違規違法行為的,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接到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及時轉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核查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由接到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六)舉報事項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接到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及時轉送相關部門核查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由接到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七)受理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后可以延長核查處理時間。
第八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縣級以上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實名舉報的最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對舉報人無法通知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可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權利。
第九條 獎金的具體數額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部門或者機構根據具體情況評定,并報省級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核查處理的舉報事項,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由同級財政列支。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核查處理的舉報事項,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由中央財政列支。
第十一條 受理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及時將核查處理結果用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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