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㈠風險抵押金按照“管理與監管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由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監管職責范圍分別負責收取,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管理。中央企業的風險抵押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及財政部確定后負責收取和管理。
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在銀行開設風險抵押金專戶,做到專戶存儲、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缙髽I持續生產經營期間,所交風險抵押金不按年累加,也不按年退還。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發生較大變化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于下一年度及時調整其風險抵押金交納額,并按照調整后的差額向企業補收或退回風險抵押金。
?、栾L險抵押金被動用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及時告之企業,企業在接到通知后30日內按規定標準補齊。
㈤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者轉為其他行業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準后,將結余的風險抵押金全額返還企業。
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會計核算和統計報告等內部管理制度,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有關會計核算問題,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第八條企業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查詢其風險抵押金的使用和結存情況;對擅自變更資金用途、截留挪用等違背國家政策的行為,企業有權要求有關管理部門和經辦機構予以糾正,并向上級有關機關舉報。
第九條企業逾期交納風險抵押金的,每天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少交或拒絕交納風險抵押金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責令交納,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予以處罰。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少收、緩收、截留、挪用、貪污風險抵押金,或者因玩忽職守造成風險抵押金嚴重流失或損失的,要賠償損失,并對有關人員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各地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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