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對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有關省級標準化工作部門、集團公司應給予適當獎勵或相應的政策優惠。
十二、各省級標準化工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十三、本辦法由國家煤礦安監局負責解釋。
十四、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試行。
附件2
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
考核辦法(試行)中涉及有關規定解釋
1.重大涉險事故:是指涉險10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煤與瓦斯突出、透水、火災等險情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生產安全事故。
2.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大中型井工煤礦分別不低于3年、1年、4個月;小型井工煤礦分別不低于2年、8個月、3個月。
3.井工煤礦采區和采煤工作面回采率、露天煤礦采出率:井工煤礦采區回采率,薄煤層不低于85%、中厚煤層不低于80%、厚煤層不低于75%;采煤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層不低于97%、中厚煤層不低于95%、厚煤層不低于93%。露天煤礦采出率不低于97%。
4.設備完好率:是指〔(完好設備臺數)/(設備在籍臺數+租〈借〉入臺數-租〈借〉出臺數)〕×100%。
5.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是指《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八條所列15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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