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許可申請和審查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通過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管理網絡系統申報,如實、準確、完整填寫《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申請表》,并提交電子數據;手工不經過網絡系統申報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須按規范錄入上述系統。
第二十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進出口申請電子數據之日起3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填報要求的,網上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報送書面材料;不符合填報要求的,網上說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報。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收到報送書面材料的通知后,應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經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申請表》原件;
(二)蓋有聯合年檢合格標識的批準證書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商務主管部門關于設立該企業的批文及企業合營合同或章程、驗資報告;
(五)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六)進口或者出口合同(協議)復印件;
(七)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的,還應當提交進口方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或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原件。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進口許可的,還需提交申請進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報告,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對監管手段的說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證函。
對本條規定的材料復印件有疑問時,商務主管部門可要求外商投資企業交驗上述有關材料原件。
書面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書面材料之日起5日內告知外商投資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書面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三十條 申請進出口目錄第三類中無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齊備、合格的書面材料之日起5日內對外商投資企業提交的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上述期限內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批復單》,并將電子數據報商務部備案;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對于申請進出口目錄第一、二類易制毒化學品和目錄第三類中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齊備、合格的書面材料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后,對于申請進出口無需國際核查的目錄第一、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電子數據轉報商務部審查;對于申請進出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轉報商務部審查。
第三十二條 對于申請進口目錄第一、二類中無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電子數據之日起8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依據前款對進口申請予以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許可決定后2日內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批復單》;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對于申請出口第一、二類中無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電子數據和書面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許可的,商務部應在上述期限內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出口批復單》,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外商投資企業;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對于申請進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電子數據和書面材料之日起8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依據前款對進口申請予以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許可決定后2日內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批復單》;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并說明理由。
應易制毒化學品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的國際核查要求,商務部可會同公安部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情況進行核查。
第三十五條 對于申請出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進行國際核查。
商務部應自收到國際核查結果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許可的,商務部應在上述期限內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出口批復單》,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外商投資企業;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并說明理由。
國際核查所用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之內。
第三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在作出許可決定之前,應當征得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同意。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出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許可證后辦理購買許可證的,應當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購買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在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審查過程中,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查。
第三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批復單》須加蓋商務主管部門公章。
第三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管理網絡系統查詢有關申請辦理進程及結果。
第四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憑《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批復單》依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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