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進我國工程建設工法的開發和應用,促進企業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和技術積累,提升我國整體施工技術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強對工法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程建設工法的開發、申報、評審和成果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法是以工程為對象,工藝為核心,運用系統工程原理,把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結合起來,經過一定的工程實踐形成的綜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業安裝工程三個類別。
第四條 工法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標準、規范,必須具有先進性、科學性和實用性,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等特點。
第五條 工法分為國家級、省(部)級和企業級。
企業根據承建工程的特點、科研開發規劃和市場需求開發、編寫的工法,經企業組織審定,為企業級工法。
省(部)級工法由企業自愿申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負責審定和公布。
國家級工法由企業自愿申報,由建設部負責審定和公布。
第六條 國家級工法每兩年評審一次,評審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20項。
國家級工法具體評審工作委托中國建筑業協會承擔。
第七條 國家級工法的申報條件:
(一)已公布為省(部)級的工法;
(二)工法的關鍵性技術屬于國內領先水平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尚沒有相應的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應已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
(三)工法經過工程應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
(四)工法的整體技術立足于國內,必須是申報單位自行研制開發或會同其它單位聯合研制開發;
(五)工法編寫內容齊全完整,應包括:前言、工法特點、適用范圍、工藝原理、施工工藝流程及操作要點、材料與設備、質量控制、安全措施、環保措施、效益分析和應用實例。
第八條 建設部負責建立國家級工法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須從專家庫中選取。工法評審專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并滿足多專業、多學科的需要。評審專家應有豐富的施工實踐經驗和堅實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擔任過大型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或大型項目負責人,年齡不超過70周歲。院士、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和優質工程獎的專家優先選任。專家庫專家每四年進行部分更換。
第九條 國家級工法的評審應嚴格遵循國家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材料,評審專家應堅持科學、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評審標準開展工作,所有評審專家都應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保證工法評審的嚴肅性和科學性,同時要注意工法技術的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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