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認真貫徹落實《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 文 號:交運發〔2014〕117號
發布單位: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發布日期:2014-06-10
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聯網聯控系統運行維護與考核機制,落實逐級考核制度,通過檢查監控平臺的數據記錄進行量化分析、考核,其考核結果應納入企業信譽質量考核范疇,并與運輸企業班線招標和年度審驗直接掛鉤。
各級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部門不得為道路運輸經營者指定衛星定位裝置廠家及產品,不得要求重復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不得通過行政手段指定提供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的服務商(以下簡稱服務商),不得要求服務商層層備案。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積極申請將政府監管平臺建設、運營與維護費用應申請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向運輸經營者收取服務費用。
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簡稱通信中心)要按照《辦法》要求,完善車載終端和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制度,建立衛星定位裝置和系統平臺動態核查機制與公告退出機制,定期組織開展產品檢用一致性抽查。凡是發現與符合性審查不一致的產品,從公告目錄中撤銷。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對各地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四、合理設置過渡期
對在《辦法》實施前已經進入運輸市場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各地應合理制訂安裝計劃,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對前期已接入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要抓緊從原系統中轉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三類及以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要在出廠前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自2015年1月1日起,沒有在出廠前安裝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發放《道路運輸證》。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重型載貨汽車或半掛牽引車要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半掛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于2015年12月31日前,要具備通過符合性審查的監控平臺并有效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各地規定的期限早于2015年12月31日的,按照當地規定期限執行。
2015年12月31日前,對違反本《辦法》的重型載貨汽車或半掛牽引車運輸經營者,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整改,暫不實施處罰。
五、做好宣貫工作
一是要精心組織。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切實可行的宣貫方案,制定宣貫培訓計劃;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和行業信息平臺,特別是要充分利用客運車輛上的車載視頻,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貫活動,為《辦法》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二是要突出重點。各地要針對不同的對象,突出重點人員和內容,分類組織宣貫,確保相關人員準確理解、全面掌握《辦法》的主要內容。對于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動態監控人員,要把《辦法》對道路運輸經營者關于動態監控的各項要求作為學習宣傳的重點內容,增強貫徹執行《辦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對于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特別是相關的執法人員,要突出《辦法》中有關管理部門的職責、處罰規定等內容,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和執法水平。
三是分層培訓。交通運輸部將在近期牽頭組織專題培訓班,集中對省級管理部門及部分運輸企業負責人進行宣貫培訓。同時,交通運輸部委托通信中心作為技術支持單位開展相關服務,重點針對衛星定位裝置的生產企業和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商,開展《辦法》的宣貫活動,各地要按照要求,認真組織相關人員參加。在此基礎上,各地要根據實際,廣泛開展對其他各類人員的宣貫及培訓工作,確保各級有關管理部門、道路運輸企業的相關人員都能夠熟悉或了解《辦法》的內容和要求。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