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力度
(十)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要嚴厲查處不辦理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等法定建設手續,擅自從事施工活動的行為。嚴厲查處建筑施工企業無施工資質證書、無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三類”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資格證書進行施工活動的行為。嚴厲查處拒不執行政府有關部門下達的停工整改通知的行為。對違法違規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有瞞報事故、事故逃逸等惡劣情節的,要依法從重處罰。對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不力的地方,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十一)加強建筑市場監督管理。要認真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認真落實質量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將工程質量安全作為建筑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的重要內容。強化建筑市場準入管理,在企業資質審批、工程招投標、項目施工許可等環節上嚴格把關,將安全生產條件作為一項重要的審核指標,確保只有真正符合條件的企業才能進入市場。加大市場清出力度,對企業落實安全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要堅決取消市場準入資格。對在建筑施工活動中隨意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工程項目建設中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并依法追究項目建設方、承包方等各方責任。
(十二)嚴肅查處生產安全事故。要依法嚴格事故查處,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追究事故責任者的責任。除依法追究刑事、黨紀、政紀責任外,還要依法加大對事故責任企業的資質和責任人員的執業資格的處罰力度。對事故責任企業,該吊銷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該降低資質等級的降低資質等級,該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該責令停業整頓的責令停業整頓,該罰款的罰款。對事故責任人員,該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該責令停止執業的責令停止執業,該吊銷崗位證書的吊銷崗位證書,該罰款的罰款。要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查處督辦制度,重大事故查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督辦,較大及以下事故查處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辦。事故查處情況要在媒體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對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企業及其負責人,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向社會公告;發生其他事故的企業及其負責人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向社會公告,進行通報批評。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負責人。
(十三)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大力宣傳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經驗和典型。對忽視建筑安全生產,導致事故發生的企業和人員,要予以曝光。要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對舉報者予以獎勵。要進一步暢通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要加大對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形成全社會共同重視建筑安全生產的局面。
五、注重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
(十四)完善安全生產法規體系。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制定修訂《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制定頒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等標準規范。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地方建筑安全生產法規及標準規范,及時修改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相符的內容。
(十五)加強建筑安全科技研究。安全生產科技進步是提高建筑安全生產水平的有效途徑,要不斷推進安全生產科技進步。要加強科研和技術開發工作,組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生產企業、社會團體等安全生產科研資源,共同推動建筑安全生產科技進步。要注重政府引導與市場導向相結合,研究建立安全生產激勵機制,鼓勵企業加大安全生產科技投入。要結合安全生產實際,推廣安全適用、先進可靠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限制和強制淘汰落后的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
(十六)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建設工程規模不斷擴大的實際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并有效解決工作經費來源。加強對建筑安全監督執法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業務能力的教育培訓,建立完善考核持證上崗制度,切實提高監督執法人員的服務意識和依法監督的行政管理水平。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通知》精神和本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并認真組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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