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強化工作指導,注重協調聯動
(六)突出重點行業(領域),完善科技成果評估篩選和發布機制。要以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職業危害、冶金、教育培訓、應急救援和交通、建筑、消防等行業(領域)為重點,通過進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評估、鑒定、篩選、發布機制,確定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工藝、裝備和材料等科技成果,定期發布科技成果推廣目錄。
(七)強化科技成果推廣工作與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的緊密結合??萍汲晒茝V工作要始終做到與加強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與事故調查處理、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淘汰落后技術裝備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相互推動,相互促進。
(八)優化政策環境,引導推動企業科技促安、科技保安。要以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為抓手和載體,通過制定有利于安全科技成果推廣的政策,利用科技成果獎勵、發布推廣目錄、舉辦成果展覽、召開示范現場會等形式推動企業加大投入,加大先進適用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力度,促使科技成果早應用、快見效。
(九)嚴格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準入,促進科技成果市場化。通過嚴格實施行政許可,進一步提高危險性行業市場準入門檻,促進企業加快技術改造與升級,提高安全生產水平。要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充分發揮產學研各方面在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工作的作用。
(十)制定標準,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將安全科技成果納入相關標準,是強化政府引導推動、促進產學研有機結合、加快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的重要措施。對于能夠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關鍵科技成果,要盡快通過制定強制性安全技術標準加以推廣應用;對于能夠有效防范一般性事故的科技成果,要通過制定推薦性標準鼓勵企業采用。
(十一)加強協調,共同推進。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大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力度,積極爭取同級政府對安全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的支持,主動與產業、財政、科技、稅務等部門共同研究出臺相關鼓勵政策,引導、督促企業研究開發、推廣應用安全科技成果。
四、鼓勵多方參與,共同推動科技成果推廣應用
(十二)注重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企業是安全科技研發和應用的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要充分發揮主體作用,自覺采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工藝、裝備和材料,積極開展科技成果應用與示范,提升安全生產技術裝備水平,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十三)充分發揮科研單位和中介技術服務機構的作用。要引導從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中介技術服務的機構從企業對安全科技的需求出發,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積極開展安全科技研發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工作。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充分依靠各直屬機構的力量,調動和發揮科研及中介技術服務機構的作用,搭建為企業提供安全技術服務的平臺,推動安全科技成果推廣工作扎實有效開展。
(十四)進一步強化產學研相結合。要以企業安全需求為源頭,促進產學研有機結合,努力改變科研與生產實際相脫節的現象。鼓勵、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安全技術開發平臺,促使科技成果的直接轉化。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安全生產的規律,以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為目標,組織產學研共同做好安全科技立項、研發和推廣應用工作,充分發揮科技、資本、管理的優勢,搭建產學研合作平臺。要加強安全科技國際交流與合作。
五、發揮示范工程典型引路作用,積極創新推廣方式
(十五)建立示范工程,發揮典型引路作用。各地要針對本地區安全生產特點,以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為目標,選擇一批典型的安全科技成果,建立一批安全技術示范工程,通過典型引路的輻射帶動作用,促進科技成果推廣工作廣泛開展。
(十六)積極開拓創新,以多種形式開展推廣工作。通過制定推廣計劃、發布推廣目錄、搭建推廣服務平臺、展示科技成果等方式,靈活多樣地開展科技成果推廣工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萬里行”、“安全科技周”等系列活動,組織專家進基層,推動安全科技成果進企業,大力宣傳先進適用的安全科技成果,扎實推進科技成果推廣工作。
六、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取得實效
(十七)切實把科技成果推廣工作擺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高度重視科技成果推廣工作,成立推廣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推廣工作的領導。把推廣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完善推廣工作的體制和機制,研究制定推廣工作的政策、規劃和計劃,并切實抓好落實。
(十八)完善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目標責任制,確保取得實效。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深入調查研究,掌握本地區安全科技成果應用的現狀和實際需求,選擇重點行業(領域),制定推廣工作實施方案。要落實目標責任,建立定期考核評價制度,確保推廣工作落到實處,抓出成效。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組織研究具體貫徹落實的措施,做好推廣工作的部署、檢查和總結評估,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將當年推廣工作總結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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