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頒發試行《交通部水運生產調度規程》和《交通部水運調度通信規程》的通知
發 文 號:(80)交水運字757號
發布單位:(80)交水運字757號
港電報
船舶離港后,應即向長航轄區主管分局調度室(以下簡稱“分調”)以及與航次任務有關的港調發出發船報告(長航干線船舶并抄報長航總調度室):
客貨班輪發船報告內容:離港時間、上下旅客人數、裝卸貨物噸數、前后吃水、前方港抵達時間。
貨運船舶(船隊)發船報告內容:船名、航次、離港(中途結解)時間、拖帶(結解)駁名和隊形、輪駁吃水,預計到達前方港時間。
第三十條 船位電報
在航船舶每日0600、1200、2200時間之船位應及時報告主管分調。其內容為:船名、時間、經過地點、航速。
客班輪除外。
第三十一條 特殊情況報
在航船舶因故中途需要拋錨而不及請示決定時,拋錨后應立即電告拋錨時間、地點、原因,續航后即電告續航時間及預計到達目的港時間。
在航船舶如發生事故。危及客貨和船舶安全時,應立即將出事時間、地點、出事狀況以及施救措施和要求等電告航段主管調度,就近港調和航道段(站),并隨時保持通信聯系,直至險情排除。
注:(1)如遇航道變遷、航標失常等,應及時電告主管調度部門及當地航道部門。
(2)要求供應和臨時修理等事項,除電告有關單位外,并抄調度部門。
第三十二條 抵港確報告
船舶到達目的港前6小時,應電告準確抵達時間;接電港調也應即電復解隊和停靠泊位。
第五章 江海直達運輸調度通信
第三十三條 江海直達運輸中,因目前海上和長江通信工作頻率不同,海輪進江電報通信均要由上海海岸電臺傳遞給長航上海分局,再由長航上海分局通報長江有關港口,為此:
(1)船舶應向長航上海分局增發“離港電報”,格式及內容同第三章第十九條,其中“預計抵達目的港時間”應改為“預計抵達吳淞口的時間”。
(2)船舶應在抵達吳淞口前12小時,向長航上海分局發出“準確抵吳淞預告”;格式及內容同第三章第二十一條。如不需上下引航的船舶,應報經過吳淞口的時間。
(3)其他通信按第三章和第四章有關各項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程所規定的沿海和長江各項電報一律用明碼拍發;
除本規程規定之各項通信外,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拍發補充通信。
第三十五條 港、航及各輪船長均應負未執行本規程而造成損失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規程之解釋、修改權屬于部調。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