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頒發試行《交通部水運生產調度規程》和《交通部水運調度通信規程》的通知
發 文 號:(80)交水運字757號
發布單位:(80)交水運字757號
運計劃人員參加,并邀請鐵路、外貿及有關物資單位參加。
③會議程序:16日至22日為內外貿進出口運輸吞吐計劃及車船貨水陸聯運中轉換裝計劃。22日至25日,中遠、外代總公司與外運總公司另外開會安排外貿出口船、貨平衡計劃。
④會議內容,匯報上月運輸生產各項指標完成情況及本月上半月運輸生產進度與存在的問題,組織平衡和編制審定下月運輸生產計劃與重點工作要求,最后由部、局領導作會議總結,綜合作出決議,各航、港部門分頭負責貫徹落實。
3.日調度會議
①日調度會議,是組織指揮港航運輸生產的重要會議,必須每日定時召開。
②日調度會議由各級分管生產的領導同志主持,調度、客運、貨運、商務、機務、海(港)監、船隊、機電、供應、計劃、人事、通信、航道等部門負責人參加。必要時指定其他有關負責人出席。
③會議內容,主要檢查上晝夜運輸生產任務執行情況,審定當日計劃,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最后由會議主持人綜合作出決議。各有關部門必須貫徹執行會議決議,并須在下一次會議上報告執行情況。會議時間一般不超過1小時,并有專人記錄。
第二十一條 記錄制度
各級調度部門必須建立調度工作日志,上級的指示、命令和通知,對下級發布指示決定,發生海事、敵情、涉外及生產中的重大問題與有關單位聯系的重要事項,航道、氣象、碼頭水深等情況,均應及時詳細記錄,定期保管備查(一律用鋼筆填寫,字體端正)。
第二十二條 匯報制度
各級調度部門,凡遇下列問題均須請示報告。
1.改變月度計劃中所規定的定線船舶的航線。
2.違反合理流向的貨物的裝運。
3.變更月度計劃規定的任務或接受計劃外的運輸,地方船舶臨時參加干線運輸。
4.跨航區或聯系中央有關部門解決的問題。
5.凡發生重大海損、涉外、災害性氣象、特種貨物的貨損、貨差、重大傷亡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不超過30分鐘內逐級上報,并續報施救處理情況。
6.航道泊位水深及港口通過能力臨時發生變化,影響船舶安全與港口作業的正常進行。
港、航調度每日應按部規定時間匯報當日運輸裝卸生產各項指標及生產進度,重點船舶動態。
第二十三條 調度命令
1.調度命令內容包括編號、簽發人、發話人、受話人、發布時間及命令內容。
2.各級調度在組織指揮運輸生產過程中,對重點船舶與特殊貨物搶裝、搶卸及其它生產重大問題等,有權逐級發布調度命令。
3.調度命令必須由各級主管生產的領導人簽發。
4.各級調度部門和船舶,對上級調度命令要嚴肅認真執行。
第二十四條 調度紀律
各級調度人員應堅決執行黨政干部“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嚴格遵守調度紀律。
1.堅守崗位,遵守紀律,奉公守法。
2.對上級調度部門的指示決定,必須堅決執行;對下級調度部門提出的問題和意見,必須準確記錄,向領導匯報請求,及時處理和答復。
3.對上匯報工作,對下答復問題,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
4.內外有別,嚴守國家機密。
對模范遵守紀律做好工作者給予表揚、獎勵;對違反調度紀律,給工作造成損失的,要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第七章 統計分析
第二十五條 調度統計
調度統計分析,是向領導提供生產進度,幫助研究決定問題,檢查運輸生產計劃執行情況和改進調度工作的重要依據,包括:
1.準確快速統計
按日、旬、月統計運輸生產計劃完成情況,其內容:
日報:客運量、旅客周轉量、貨運量、貨物周轉量、港口吞吐量、主要重點物資、裝卸車等計劃完成情況及船舶在港動態。
旬(月)報:除增報車、船停港時間外,每月逢1日、11日、21日逐級將日報內容綜合累計核對上報,全月快速統計必須在次月2日報出。
2.航港生產效率統計
各直屬港航企業,每月向國家定期統計報表制度進行統計分析,及時按期報部并抄水運局(部調)。
第二十六條 運輸生產活動分析
各級調部門應對船、港運輸生產執行情況,按旬、月進行定期檢查分析,遇有重大情況可不定期或隨時進行專題分析,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建議,供領導參考。
第八章 調度文件
第二十七條 各級調度部門應建立健全調度文件,正確地記錄船、港生產活動情況,一定要做好9個主要文件:
1.調度工作日志;
2.氣象、水位記錄;
3.船舶技術資料;
4.港口技術資料;
5.生產計劃完成情況報表;
6.有關運輸裝卸規章制度和請示報告;
7.船舶動態和能力變化;
8.調度命令及通知;
9.海圖、潮汐、航道水位、氣象等資料。
第九章 調度通信
第二十八條 加強海岸電臺工作,建立各項通信規章制度。各港航單位和船舶必須嚴格執行《水上調度通信規程》的各項規定。規定的電報不能以無線電話代替。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適用于沿海和長江部直屬港航企業和參加干線運輸的地方航運單位。遠洋船舶在國內執行本規程,在國外執行遠洋運輸總公司的調度規程。
第三十條 局以下的分局、港口及海港作業區調度的職責及制度由各局自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程自1980年7月1日起試行,解釋和修改權屬交通部。交通部
水運調度通信規程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上運輸調度工作。及時準確地了解和掌握船舶運行及港口業余情況,以加速船舶周轉,維護船舶安全,正確組織指揮船舶運輸生產,必須建立嚴密的通信體系,發揮現代無線電報、電話通信工具的作用。確保通信聯絡,以保證完成
和超額完成國家水上運輸計劃,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通信分下列四部分:
一、遠洋運輸調度通信;
二、沿海運輸調度通信;
三、長江運輸調度通信;
四、江海直達運輸調度通信。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之船舶,系指所有參加遠洋、沿海和長江干線運輸的部直屬企業的船舶和地方船舶。
第二章 遠洋運輸調度通信
第四條 離港電報
船舶離國內外港口后(包括加油水、避風、過運河等)應向所屬遠洋公司、總公司發離港電報。
內容:離港時間、港名、裝(卸)貨噸數(船上載貨噸數按卸港順序列出)、剩余艙容、加油水數量、存油水數量、吃水、預計抵達下一港口的時間。
格式舉例:
0215離ANTWERP卸10000裝9500(青5500連4000)余容850加F500D100W300存F750D200W600吃0800/0820預2508SINGAPORE朝陽 注:時間均采用北京時間,以四位數表示,前兩位為日期,后兩位為小時,30分以下舍去,30分以上進為一小時。如果用格林威治時間或當地時間,應分別在四位時間數后加注G或L。例如3日北京時間16點,即0316,3日當地時間9點,即0309L。
計量單位均采用米制。貨載、油、水(包括殘油、水和安全儲備量)用米制。吃水米用、厘米。四位數表示,前兩位為米,后兩位為厘米。艙容用立方米表示。
第五條 分艙電報
船舶航行近洋航區(即東南亞、日本、朝鮮、海參崴等地區)。應于離最后裝港后6小時內。向第一卸港代理發分艙電報,并抄所屬遠洋公司。
內容:載貨數量,按卸港順序分貨種,分艙面、艙內列出,長、重大件貨件數,單件重量,需否重吊,如有危險品應注明品名、數量。
貨艙由船首而船尾,以甲、乙、丙……順序編號,艙面以面表示,艙內分層由上而下,以“上”、“中”、“下”表示。
格式舉例:
①甲面神申危險品 甲胺45 上人纖169 下神新鋼材600乙面神申平地機2臺33需重吊 上人纖234 下神新鋼雜822丙上神連人纖67(申轉)神申化工品400下神新鋼雜1152丁上神申人纖155 下新人纖雜500 共神申1103 神新3074 友好
②DISCHARGING CARGO HATCHES/TONS
1/814 2/1089 3/1619 4/655
HEAVYLIFTS 3 PIECES250T(MAXIMUM PIECES120T)REQUIRE FLOATING CRANE
遠洋航區船舶在國外最后一港裝完貨物后,應督促代理將積載圖航空郵寄卸港代理和所屬遠洋公司各一份。
第六條 船位電報
航行船舶應向所屬遠洋公司報告正午(船鐘時間1200)船位,近洋航區每日一次,遠洋航區每逢星期一、六各一次。
內容:日期、時間、緯度、經度、航向/航速、海上氣象
格式舉例
0312 3558N 02223E 135/165晴 NE5中浪安亭
注:船位緯度在前,用四位數,經度在后用五位數。如北緯31度30分,東經23度35分即3130N12335E;南緯5度10分西經8度20分,即0510S00820W。
航向用度數、航速用節表示,均用三位數,不寫小數點。航速是從上次報到此次發報期間的平均航速。如航向340度航速16.5節,即340/165;航向15度航速9節,即015/090
第七條 抵港預報
抵港前72小時,船舶應向抵達港代理發抵港預報。抵拉美、北美、歐洲和大洋洲各港7天前第一次預報,3天前第二次預報。抄報所屬遠洋公司、總公司。
內容:預抵日期時間、港名抵港吃水、作業艙口/噸數、需加油水數,需否引航,船名。
格式舉例:
①預0616抵長江口 吃水0875/0885 卸3900 1/600 2/100 3/1500 5/800加F400 D80 W250 請安排引航金沙江
②HAINING ETA SINGAPORE 1509 DRAFT 0806/0840 LOADING2500T THREE HATCHES BUNKERING F500 D100 W300 PLEASE ARRANGE PILOT MASTER
注:船舶預、確報的抵港地點,均以檢疫或引航錨地為準。
第八條 抵港確報
船舶抵港前24小時向抵達港代理發抵港確報,抄報所屬遠洋公司、總公司。
內容:船名、抵達時間、港名
格式舉例:
①準0512抵連 友好
②YUHAO AMENDED ETA OSAKA 1214 MASTER
第九條 在港動態報
船舶抵錨地后,即向所屬遠洋公司電告抵港時間、存油、水數量,并告預計進港時間。等泊期間每隔3天報告一次動態。進港后船長應督促代理按規定向所屬遠洋公司發裝卸進度動態報,并索取抄本,公司接代理報后,電傳總公司。
第十條 航次結束報
航次結束后,應向所屬遠洋公司電告航次結束時間,存油水數量。
格式舉例:
①2012 36航次結束存F150 D50 W60 金沙江
②2012 VOY36FINISHED REMAINS F150 D50 W60 JINSHAJIANG
第十一條 船舶同我駐外機構的聯系
船舶抵達有我駐外機構國家的港口,在給代理發報的同時,抄報使館。船舶抵港后,主動向使領館匯報和請示工作,接受領導。
內容:船名、預抵港口日時、計劃裝(卸)貨物數量及其他事情。
格式舉例:
DONGFENG ETA COLOMBO 0418 LOADING CARGO 800T MASTER
第十二條 特殊情況報
1.船舶發生海損、機損、貨損、工傷事故發及船員、旅客嚴重疾病等情況,應及時電告所屬遠洋.公司
2.航行船舶遇惡劣氣象條件,并危及船舶、貨物安全,必須改變航行計劃(如返航、繞航、灣靠港口等)時,應即請示所屬遠洋公司。在一般情況下,應得到答復指示后方可改航;但是如情況急,可一面報告,一面改航。
3.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爆炸、火災、碰撞、觸礁、擱淺以及人員落水等事故時,應以特鈀電報所屬遠洋公司、總公司。如果船舶遇險,可按國際遇險通信辦法處理。
4.船舶抵達國外港口,若因自然條件,港口工人罷工或嚴重堵塞等情況不能進港或不能正常作業時,應及時電告所屬遠洋公司、總公司,所候指示,同時電告駐所在我國使領館。
5.船舶在航行中,需要施行對外海上救助活動時,應以密電向所屬遠洋公司請示,經批準后進行。但情況緊急時,可機斷專行,根據國際慣例,邊做邊報。
6.船舶在國外港口發生較大的涉外政治性活動,或者發生劫持、暗殺、偷渡、失蹤等重大事件,應即向當地我駐外機構匯報、請示,并報告所屬遠洋公司、總公司。在無法請示的情況下,由船舶黨支部根據中央有關政策和規定精神研究處理,同時以密電報所屬遠洋公司、總公司。
7.船舶遭遇敵情時,按照《我國商船在國際通航水域遇到外籍飛機、艦船的處置原則》及其補充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外代在接到船舶抵港預、確報等有關港口裝卸的電報后,應及時通知港口,并將安排情況通知船舶和有關遠洋公司。
第三章 沿海運輸調度通信
港務局(以下簡稱港)和船舶所屬單位(以下簡稱航)之間的通信
第十四條 航調應根據部批準之月計劃、最后船舶動態和旬度貨源計劃,作出旬度船舶運行計劃,在旬度開始兩天前報有關港調、貨運部門(或商務部門),其格式及內容如下:
等級表:
第十五條 港方收到旬度船舶到港計劃后,應根據月計劃及港作業能力,作出旬度船舶裝卸計劃,并在每旬逢一報有關航調,其格式及內容下:
等級表:
第十六條 港調須在船舶抵港6小時以前(上海港須在船舶抵港12小時以前)通知船舶抵港后之停靠地點(碼頭或錨地)。
第十七條 船舶離開裝貨港后,港(或作業區)貨運部門應負責于6小時內向目的港港調、貨運部門發同“分艙電報”;如船籍港應加報航調;航程在24小時以內及華南航線上的船舶必須于開裝前先按照配載圖電告目的港港調*和貨運部門,如實際裝載情況有變更,應在離港兩小時內進行更正。格式及內容如下:
等級表:航程24小時以內用加急
第十八條 因臺風、曝風雨、寒潮等襲擊或因其他情況船舶之安全時,應按下列辦法通知船舶:
(一)港內船舶由港方負責通知;
(二)航行船舶及航方所在港口內之停航船舶由所屬航方負責通知。
船舶與港、航之間的通信
第十九條 船舶離港后,應于2小時內(航程在24小時以內,則應在1小時內)向目的港、所屬航調發出“離港電報”;格式及內容如下:
等級表:
第二十條 在航船舶應每天向所屬航調、目的港港調報告1200(正午)(北方航區增報2300)時間之船位。發報時間:不遲于規定時間后1小時,其格式及內容如下:
等級表:
第二十一條 航行船舶于抵達目的港12小時以前向目的港港調(船籍港加報所屬航調)發出“抵港確報”;如因特殊原因變更抵港時間,須于抵港前六小時更正。格式及內容如下。
等級表:
第二十二條 船舶在航行中遇機器故障、氣候惡劣、等候潮水、等候引航,等候天明等等原因而停止航行以及繼續航行,均須在1小時內報告所屬航、目的港調;
續航時間與停航時間估計不超過2小時者可合并發報;
因機器故障或船舶失靈停航者及客貨班輪不論任何原因停航、續航均須立即發加急報;
往山東沿海下錨或避風等須抄報青島港調度室。
等級表:加急
第二十三條 船舶在航行中,如發生海損事故,須立即電告附近港口、所屬航調,以便采取緊急援救措施;
并應與所屬航、有關港調保持密切聯系,隨時報告情況。
等級表:
如船舶遇險可按國際遇險通信辦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船舶在航行中如接到改變航線之命令或遇特殊情況需改變航線時,須在改變航線后1小時內報告所屬航調。原目的港港調、改變航線后的目的港港調。
等級表:
第二十五條 船舶應將每天在港裝卸及其他作業和停泊情況(昨天1800時到今天1800時)由值班駕駛員于2000時以前擬妥電文,交船長簽字蓋章后,派專人送所在港岸臺,岸臺于接到船方送來之電文后2小時內發出“在港裝卸作業報”
等級表:
第二十六條 防臺期間,已進入抗臺錨地的船舶,應按如下規定向所屬航調、防臺指揮部報告氣象實況及錨位情況:風力在6級以下時,每日1200時報一次;風力6~8級時,每4小時報一次;風力超過9級以上或接近臺風中心時,每2小時報一次(在港內錨地抗臺的船舶應用無線電話隨時向所在港報告)。
第二十七條 凡航行南北航線的船舶,均應嚴格執行部1979年7月17日頒布的“關于我商船通行臺灣海峽的暫行規定”。在啟航前均應根據有關規定作出航行計劃。并于開航1小時以前用電話報所屬航調,經局領導批準后執行,并應向部調報告此項計劃以備案。
航行計劃內容應包括航線、貨種、載量;船長、政委姓名,船員人數;油、水、伙食儲備;啟航時間,通過臺灣海峽重點航區或臺灣以東航區的日期時間;預計到達目的港的日期、時間、平均航速等。
第二十八條 船舶在臺灣海峽重點航區(南澎列島到東引島之間)航行,船舶電臺要不間斷值班,隨時保持岸船之間通信暢通。
船舶出入南澎列島和東引島一端時,應立即向所屬航調發出“出入臺灣海峽重點航區報告”;航調接到此報后應立即用電話報告部調。但船舶在臺灣海峽重點航區內不發船位報。
等級表:
第四章 長江運輸調度通信
第二十九條 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