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安全生產委員會、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委管國家局: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防止偽、劣、次產品混入煤礦生產過程,引發事故,保障礦工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礦山安全法》和《煤炭法》,決定繼續對煤礦礦用設備、材料、儀器儀表等產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對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生產廠家必須在取得安全標志證書后,才能從事該產品的生產、銷售,并使用安全標志。各有關礦山企業嚴禁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產品。凡因使用無安全標志產品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者和使用者的責任。現對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井下部分)種類通知如下:
一、電氣設備包括高低壓電器、變壓器及移動變電站、電動機、綜合保護裝置、潛水電泵、其它防爆產品。
二、照明設備包括安全帽燈、報警礦燈、防爆燈具等。
三、火工產品包括煤礦用炸藥、煤礦用雷管、發爆器等。
四、通訊、信號裝置。
五、鉆孔機具及附件包括電動、液動、非金屬與輕合金氣動的鉆、鑿、錨機具。
六、提升運輸設備包括帶式輸送機及輔件、刮板輸送機及輔件、鋼絲繩、人車、防墜器、液力偶合器、輔助提運設備。
七、動力機車包括內燃機車、蓄電池電機車、架線機車及配套電器設備。
八、通風、防塵設施包括局部通風機、風筒、除塵與降塵設備。
九、阻燃及抗靜電產品包括輸送帶、電纜、風筒涂覆布、隔爆水槽(袋)、管材及塑料網帶、非金屬托輥、難燃介質。
十、環境、安全、工況監測監控儀器與裝備包括氣體、粉塵、風速等檢測儀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配套控制裝置,自救器、呼吸器及其它防護裝置。
十一、支護設備包括液壓支架(含柱、閥、千斤頂)、滑移支架、單體液壓支柱(含三用閥)、切頂支柱、摩擦支柱、金屬頂梁、錨桿(索)。對上述范圍內的進口產品,也執行安全標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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