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文件
安監管技裝字〔2002〕 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有關直屬事業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檢查,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現就開展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許可證換證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盡快做好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許可證換證及申請新證的工作
凡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成立以前申領或換領由國家經貿委頒發的《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持有臨時許可證(仍在有效期內)的生產企業,須在2002年5月底前,持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便函,到全國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免費換領由國家局頒發的新證。逾期不換證的,視同自動放棄。請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好轄區內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做好換證工作。
對于沒有按照有關規定換證或需要新申請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應按程序填寫申請書并提交有關材料,經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初審和國家局認可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報全國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許可證辦公室。對于符合條件的,國家局將依據新的管理規定審批、發證。
二、組織開展勞動防護用品專項監督檢查工作
為了進一步推進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國家局決定對勞動防護用品開展專項監督檢查。今年6月和11月,國家局將組織兩次以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為重點的專項監督檢查,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整頓,嚴禁那些無證生產企業(以國家局頒發的安全許可證為準)生產、銷售勞動防護用品,對假冒偽劣防護產品堅決予以取締。同時,要求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也要加大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力度,在國家局開展專項檢查前,組織力量做好自檢自查工作。
三、做好勞動防護用品檢驗機構復審工作
為了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防護性能檢驗機構的監督,規范檢驗機構的操作程序,國家局已下發了《關于對勞動防護用品防護性能檢驗機構進行復審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2〕15號),決定于2002年9月份以前,組織完成對各勞動防護用品防護性能檢驗機構的復審換證工作。
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切實做好轄區內勞動防護用品防護性能檢驗機構的復審準備及相關工作。屆時國家局將組織有關專家到各檢驗機構嚴格按照《勞動防護用品性能檢驗機構條件》進行現場打分考核、審查評定。
四、開展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人員培訓工作
鑒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人員變動較大,原來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人員調整也比較大,造成部分在崗人員不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法規、制度及相關技術知識、要求,不利于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為此,國家局將配合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的頒布,分別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人員、檢驗人員進行培訓(具體培訓時間、地點另行通知),逐步建立正常的人員培訓制度。
有關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與協調工作請與全國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許可證辦公室聯系。全國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許可證辦公室設在國家局信息與技術裝備保障司。
(摘自國 家網) 二○○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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